继承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的债权人有权行使代位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4 09:09
[案情]
某甲对某乙享有,对某丙负有。由于某乙没有实行还款职责,某甲即起诉至某乙所在地的a县人民法院。该法院判定某乙还款。判定收效后,某乙有实行才能而拒不实行还款职责,某甲即恳求法院强制实行。但在法院采纳实行办法之前,某甲意外逝世。某丙对某甲的债款现已到期。由于某丙忧虑其债款得不到维护,得知某甲逝世且某甲对某乙有债款后,即在某甲逝世后的第八天,以某甲的承继人为被告在b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某甲的承继人归还某甲欠其的债款。在一审诉讼过程中,某甲的承继人不肯卷进原某甲的债款债款纠纷,均清晰标明抛弃承继。因某甲的承继人抛弃承继,某乙所在地的县人民法院即裁决完结实行。某丙不知某甲是否还有其他的遗产。b县人民法院的这件民事诉讼该怎么裁判?某丙的利益该怎么维护?
[裁判]
b县人民法院审理以为,由于某甲的承继人均抛弃承继,所以承继人没有职责归还某甲生前所欠某丙的债款。某丙要求某甲承继人归还债款的理由不能建立。遂判定驳回某丙对某甲承继人的诉讼恳求。
某丙不服一审判定,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法院审理期间,某丙又以自行处理为由恳求撤回上诉。二审法院裁决允许撤回上诉。
[问题]
问题一:就本案的情况,某甲的承继人能否抛弃承继?某丙能否向某甲的承继人建议权力?
一种观念以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46条的规则,除因抛弃承继的行为导致承继人不能实行法定职责的景象外,承继人有抛弃承继的自在。本案承继人抛弃承继与其法定职责没有相关,承继人有权抛弃承继。承继人抛弃承继的效能,追溯到承继开端的时刻。故某丙不能向某甲的承继人建议权力。
另一种观念以为,法令规则承继人可以抛弃承继,这仅是实体上的规则,指的仅仅承继人可以从实体上抛弃承受被承继人的遗产,并无须对被承继人的债款人承当职责。但承继人不能抛弃对被承继人的遗产进行清算、并以遗产归还被承继人生前债款的程序性职责。由于被承继人的遗产情况往往只要承继人方清楚,假如承继人抛弃承继而又不承当清算职责,必然会侵略被承继人债款人的合法权益。因而,虽然本案承继人宣告抛弃承继,某丙仍可以向其建议权力,但某甲的承继人只负有对被承继人的遗产进行清算、并以遗产归还被承继人生前债款的程序性职责。
问题二:某丙可否向某乙建议权力?
对此问题,一种观念以为某丙可向某乙建议权力。这种观念在详细理由上又构成不合,一种定见以为某丙可以以不当得利为由向某乙建议权力;另一种定见以为某丙应当经过行使代位权来向某乙建议权力。以不当得利为由的定见以为:某乙所在地的县人民法院裁决完结实行后,某乙在实践上取得了利益,而某丙则遭受丢失。取得利益与遭受丢失之间有因果联系,且某乙取得利益没有合法依据,故某丙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则,以不当得利为由向某乙建议权力。以为某丙应当经过行使代位权来向某乙建议权力的理由为:依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则,因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对债款人构成危害的,债款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恳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款人的债款。本案中,某丙的债款人某甲意外逝世,依据法令规则,某甲的遗产由其承继人承继,此承继从某甲意外逝世时即已发作,承继的结果是承继人对某甲的产业具有权力并承当职责。承继发作后,某甲承继人抛弃承继某甲产业的行为,导致某乙所在地的县人民法院裁决完结实行,应归于前述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的景象。故债款人某丙对某乙享有代位权。
问题二在评论过程中构成的另一种观念以为,在某甲与某乙的债款债款联系中,因债款人逝世且承继人抛弃承继,故某甲与某乙之间的权力职责联系因无权力人而归于消亡,某乙的债款不再存在,某丙不能因其与某甲之间的债款债款联系而向某乙建议权力。
[剖析]
笔者以为,本案的争议由多方面的原因构成,但首要原因是咱们对某甲承继人抛弃承继行为的性质、效能的确定不同。要处理好本案,应对承继人抛弃承继行为的性质、效能有全面、正确的知道。
一、承继人抛弃承继行为的性质
在我国,承继人抛弃对遗产的承继是一种权力仍是一种职责?这应结合我国的相关法令规则来剖析。
我国《承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则“承继开端后,承继人抛弃承继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抛弃承继的标明。没有标明的,视为承受承继。”第三十三条规则“承继遗产应当清偿被承继人依法应当交纳的税款和债款,交纳税款和清偿债款以他的遗产实践价值为限……;承继人抛弃承继的,对被承继人依法应当交纳的税款和债款可以不负归还职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46条规则“承继人因抛弃承继权,致其不能实行法定职责的,抛弃承继权的行为无效”;第60条规则“承继诉讼开端后,如承继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肯参与诉讼,又不标明抛弃实体权力的,应追加为一起原告;已清晰标明抛弃承继的,不再列为当事人。”
从现行承继法的上述规则来看,在我国,承继人只在承继的遗产价值范围内对被承继人的债款承当归还职责。假使前述争议中以为抛弃承继仅指实体权力的观念建立,则承继人抛弃承继与不抛弃承继的法令结果并没有什么不同,现行法令规则的承继人可以抛弃承继就显得没有任何含义。可见,现行承继法的上述规则标明,抛弃承继是承继人的一种权力,但承继人行使这项权力不能导致其不能实行法定职责,不然抛弃行为无效。以为抛弃承继仅指实体权力,不包含程序上的清算职责的观念,是对现行承继法规则的抛弃承继行为性质的了解过错。
二、承继人抛弃承继的法令效能
从我国现行的包含《承继法》在内的民事法令的规则看,承继人与被承继人之间的产业联系是独立的。承继人不因与被承继人之间有血缘联系而须对被承继人的债款承当职责。承继人对被承继人的债款承当职责仅是由于承继了被承继人的遗产。可见,承继实质上便是承继人承受被承继人的遗产并在承受遗产的价值范围内对被承继人的生前债款承当职责。
因而,在现行承继法的框架下,承继人抛弃承继意味着承继人抛弃本应由其承继的遗产比例,并从被承继人留传的产业触及的各种法令联系中脱离出来,对被承继人的产业不享用权力,对被承继人的职责不承当职责。并且,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46条规则的不允许抛弃承继的景象外,抛弃承继的效能追溯到承继开端的时刻。
在现行承继法的框架下,承继人抛弃承继后,权力人不能向承继人建议权力。
在承继人抛弃承继的效能方面,还须留意,整体承继人抛弃承继的行为,不构成对被承继人的债款人的债款革除。承继人抛弃承继,仅仅不去承受遗产、承当被承继人生前的债款,并不是革除被承继人的债款人的债款。可是,在整体承继人抛弃承继的情况下,被承继人的债款人的债款有或许由于没有权力人而归于消亡——在整体承继人抛弃承继的情况下,被承继人的债款人的债款是否消亡取决于被承继人的债款人能否向其建议权力。假如能建议权力,被承继人的债款人的债款不能消亡;假如不能或被承继人没有债款人,被承继人的债款人的债款就可因没有权力人而消亡。
三、承继人抛弃承继的,被承继人的债款人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则:因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对债款人构成危害的,债款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恳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款人的债款,但该债款专归于债款人本身的在外。
咱们以为,被承继人的逝世并不是《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则的“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的景象。由于“怠于行使到期债款”是一种片面的心态所造成的,是可以行使债款而不行使债款的景象。被承继人的逝世不是“怠于行使到期债款”。因而,本案中,某丙能否经过代位权向某乙建议权力,取决于某甲承继人抛弃承继的行为是否归于《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则的“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
某甲对某乙享有,对某丙负有。由于某乙没有实行还款职责,某甲即起诉至某乙所在地的a县人民法院。该法院判定某乙还款。判定收效后,某乙有实行才能而拒不实行还款职责,某甲即恳求法院强制实行。但在法院采纳实行办法之前,某甲意外逝世。某丙对某甲的债款现已到期。由于某丙忧虑其债款得不到维护,得知某甲逝世且某甲对某乙有债款后,即在某甲逝世后的第八天,以某甲的承继人为被告在b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某甲的承继人归还某甲欠其的债款。在一审诉讼过程中,某甲的承继人不肯卷进原某甲的债款债款纠纷,均清晰标明抛弃承继。因某甲的承继人抛弃承继,某乙所在地的县人民法院即裁决完结实行。某丙不知某甲是否还有其他的遗产。b县人民法院的这件民事诉讼该怎么裁判?某丙的利益该怎么维护?
[裁判]
b县人民法院审理以为,由于某甲的承继人均抛弃承继,所以承继人没有职责归还某甲生前所欠某丙的债款。某丙要求某甲承继人归还债款的理由不能建立。遂判定驳回某丙对某甲承继人的诉讼恳求。
某丙不服一审判定,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法院审理期间,某丙又以自行处理为由恳求撤回上诉。二审法院裁决允许撤回上诉。
[问题]
问题一:就本案的情况,某甲的承继人能否抛弃承继?某丙能否向某甲的承继人建议权力?
一种观念以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46条的规则,除因抛弃承继的行为导致承继人不能实行法定职责的景象外,承继人有抛弃承继的自在。本案承继人抛弃承继与其法定职责没有相关,承继人有权抛弃承继。承继人抛弃承继的效能,追溯到承继开端的时刻。故某丙不能向某甲的承继人建议权力。
另一种观念以为,法令规则承继人可以抛弃承继,这仅是实体上的规则,指的仅仅承继人可以从实体上抛弃承受被承继人的遗产,并无须对被承继人的债款人承当职责。但承继人不能抛弃对被承继人的遗产进行清算、并以遗产归还被承继人生前债款的程序性职责。由于被承继人的遗产情况往往只要承继人方清楚,假如承继人抛弃承继而又不承当清算职责,必然会侵略被承继人债款人的合法权益。因而,虽然本案承继人宣告抛弃承继,某丙仍可以向其建议权力,但某甲的承继人只负有对被承继人的遗产进行清算、并以遗产归还被承继人生前债款的程序性职责。
问题二:某丙可否向某乙建议权力?
对此问题,一种观念以为某丙可向某乙建议权力。这种观念在详细理由上又构成不合,一种定见以为某丙可以以不当得利为由向某乙建议权力;另一种定见以为某丙应当经过行使代位权来向某乙建议权力。以不当得利为由的定见以为:某乙所在地的县人民法院裁决完结实行后,某乙在实践上取得了利益,而某丙则遭受丢失。取得利益与遭受丢失之间有因果联系,且某乙取得利益没有合法依据,故某丙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则,以不当得利为由向某乙建议权力。以为某丙应当经过行使代位权来向某乙建议权力的理由为:依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则,因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对债款人构成危害的,债款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恳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款人的债款。本案中,某丙的债款人某甲意外逝世,依据法令规则,某甲的遗产由其承继人承继,此承继从某甲意外逝世时即已发作,承继的结果是承继人对某甲的产业具有权力并承当职责。承继发作后,某甲承继人抛弃承继某甲产业的行为,导致某乙所在地的县人民法院裁决完结实行,应归于前述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的景象。故债款人某丙对某乙享有代位权。
问题二在评论过程中构成的另一种观念以为,在某甲与某乙的债款债款联系中,因债款人逝世且承继人抛弃承继,故某甲与某乙之间的权力职责联系因无权力人而归于消亡,某乙的债款不再存在,某丙不能因其与某甲之间的债款债款联系而向某乙建议权力。
[剖析]
笔者以为,本案的争议由多方面的原因构成,但首要原因是咱们对某甲承继人抛弃承继行为的性质、效能的确定不同。要处理好本案,应对承继人抛弃承继行为的性质、效能有全面、正确的知道。
一、承继人抛弃承继行为的性质
在我国,承继人抛弃对遗产的承继是一种权力仍是一种职责?这应结合我国的相关法令规则来剖析。
我国《承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则“承继开端后,承继人抛弃承继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抛弃承继的标明。没有标明的,视为承受承继。”第三十三条规则“承继遗产应当清偿被承继人依法应当交纳的税款和债款,交纳税款和清偿债款以他的遗产实践价值为限……;承继人抛弃承继的,对被承继人依法应当交纳的税款和债款可以不负归还职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46条规则“承继人因抛弃承继权,致其不能实行法定职责的,抛弃承继权的行为无效”;第60条规则“承继诉讼开端后,如承继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肯参与诉讼,又不标明抛弃实体权力的,应追加为一起原告;已清晰标明抛弃承继的,不再列为当事人。”
从现行承继法的上述规则来看,在我国,承继人只在承继的遗产价值范围内对被承继人的债款承当归还职责。假使前述争议中以为抛弃承继仅指实体权力的观念建立,则承继人抛弃承继与不抛弃承继的法令结果并没有什么不同,现行法令规则的承继人可以抛弃承继就显得没有任何含义。可见,现行承继法的上述规则标明,抛弃承继是承继人的一种权力,但承继人行使这项权力不能导致其不能实行法定职责,不然抛弃行为无效。以为抛弃承继仅指实体权力,不包含程序上的清算职责的观念,是对现行承继法规则的抛弃承继行为性质的了解过错。
二、承继人抛弃承继的法令效能
从我国现行的包含《承继法》在内的民事法令的规则看,承继人与被承继人之间的产业联系是独立的。承继人不因与被承继人之间有血缘联系而须对被承继人的债款承当职责。承继人对被承继人的债款承当职责仅是由于承继了被承继人的遗产。可见,承继实质上便是承继人承受被承继人的遗产并在承受遗产的价值范围内对被承继人的生前债款承当职责。
因而,在现行承继法的框架下,承继人抛弃承继意味着承继人抛弃本应由其承继的遗产比例,并从被承继人留传的产业触及的各种法令联系中脱离出来,对被承继人的产业不享用权力,对被承继人的职责不承当职责。并且,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46条规则的不允许抛弃承继的景象外,抛弃承继的效能追溯到承继开端的时刻。
在现行承继法的框架下,承继人抛弃承继后,权力人不能向承继人建议权力。
在承继人抛弃承继的效能方面,还须留意,整体承继人抛弃承继的行为,不构成对被承继人的债款人的债款革除。承继人抛弃承继,仅仅不去承受遗产、承当被承继人生前的债款,并不是革除被承继人的债款人的债款。可是,在整体承继人抛弃承继的情况下,被承继人的债款人的债款有或许由于没有权力人而归于消亡——在整体承继人抛弃承继的情况下,被承继人的债款人的债款是否消亡取决于被承继人的债款人能否向其建议权力。假如能建议权力,被承继人的债款人的债款不能消亡;假如不能或被承继人没有债款人,被承继人的债款人的债款就可因没有权力人而消亡。
三、承继人抛弃承继的,被承继人的债款人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则:因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对债款人构成危害的,债款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恳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款人的债款,但该债款专归于债款人本身的在外。
咱们以为,被承继人的逝世并不是《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则的“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的景象。由于“怠于行使到期债款”是一种片面的心态所造成的,是可以行使债款而不行使债款的景象。被承继人的逝世不是“怠于行使到期债款”。因而,本案中,某丙能否经过代位权向某乙建议权力,取决于某甲承继人抛弃承继的行为是否归于《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则的“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