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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分别是内地人和香港人能否在深圳办理离婚? 需要什么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1 09:07
    律师回答:一方是深圳户籍或许是外地户籍但在深圳处理有寓居证(未有寓居证的,有大街办出具的寓居证明也可)而且满一年的,就可以在深圳当地的法院按涉外诉讼离婚处理。相关法令据:我国涉外离婚案子的统辖准则是:    1、一般准则。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则,有关涉外离婚案子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统辖的一般准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被告住所地与常常寓居地不一致的,由常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    2、一般准则的破例: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寓居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联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原告住所地与常常寓居地不一致的,由原告常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2)在国内成婚后,久居国外的华裔,如久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订立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统辖为由不予受理,两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成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3)在国外成婚,并久居国外的华裔,这类离婚案子人民法院准则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所属为理由拒不受理,两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4)中国公民一方寓居在国外,一方寓居在国内,不管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统辖。如国外一方在寓居国法院申述,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统辖。5)中国公民两边在国外但未久居,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许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统辖。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子的统辖,对比涉外案子处理。    依据上述规则,假如香港人和内地公民挑选诉讼离婚的,应该是向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假如住所地与常常寓居地不一致的,由常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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