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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求偿权的成立要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3 19:44
发问:
你好,请问确保人求偿权的建立要件是什么呢?
丽江律师回答:
确保人的求偿权是指确保人实行确保债款后,然后替代债权人的位置向主债款人恳求归还的权力。
确保人之所以对债款人享有求偿权,从根本上说,是因为确保人实行确保债款,实质上是代别人即债款人实行债款,而并非实行自己的债款。因此,在实行债款过程中付出的价值,自应向获益的债款人追偿。基于此,各国法令无不规则确保人的求偿权。我国《担保法》第31条明确规则:“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后,有权向债款人追偿”。
确保人求偿权的建立要件如下:
①确保人已向主债权人承当了确保职责。
确保人有必要以产业上的给付代为实行或承当职责,这是求偿权建立的根底。假如确保人未为清偿行为,即便因为确保人力劝债权人免除主债款人的债款,因此债权人免除债款人的债款,确保人的求偿权也不发生。
②确保人实行了确保职责后使得主债款消除。
这是对确保人的实行行为与债款受偿成果之间因果联络的要求。确保人的清偿行为无论是使悉数债款仍是部分债款归于消除,均可建立求偿权,确保人的清偿行为,能够发生在主债款清偿期届满前,也可发生在主债款清偿期届满后,均可建立求偿权。
③确保人的实行无差错。
所谓“确保人的实行没有差错”,是指确保人在实行确保债款时尽到了自己的留意职责而使主债款人的利益没有遭到不该有的丢失。确保人在实行确保债款时负有必定的留意职责(如:告诉职责、对债权人的抗辩等),假如确保人未尽到留意职责,致使主债款人遭受丢失的,确保人损失求偿权。如确保人在实行确保债款时对债权人应行使抗辩权,但因为其差错未行使,而向债权人承当了可不承当的确保职责的,确保人则损失了对主债款人的求偿权。又如:确保人在清偿后,应当及时告诉主债款人。假如怠于实行告诉职责,致使好心的主债款人重复实行的,确保人对主债款人损失求偿权,只能依不当得利恳求债权人返还其已为的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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