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2 04:40阜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处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处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和《安徽省当地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处理有关问题的告诉》及有关文件的规则,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应处理清算土地增值税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批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关于经批阅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同一清算项目中一起包括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经营用房、其他房子类型的,纳税人应将普通住宅归为一类,将非普通住宅、经营用房、其他房子类型归为一类,依据其修建面积占总可售修建面积的份额或许其他合理的办法如按楼层高度之份额等分摊扣除项目总额,别离核算增值额。
前款所称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规范的界定,按《阜阳市地税局、财政局、建委、房产局、规划局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处理的施行定见》(阜地税[2005]139号)规则履行,普通住宅需一起满意以下三个条件:住宅小区修建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修建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实践出售价格低于同等级土地上住宅均匀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第二章 清算条件
第四条 契合下列状况之一的,纳税人应到主管当地税务机关处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
(一)悉数竣工并出售结束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全体转让未竣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第五条 契合下列状况之一的,主管当地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 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现已过竣工检验,已预(销)售的房地产修建面积占可出售修建面积的份额到达85%的,或该份额虽未到达85%,但剩下的可售修建面积现已租借或自用的。
(二)获得出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出售结束的。
(三)纳税人请求刊出税务挂号但未处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的。
第三章 清算请求与受理
第六条 凡契合应处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纳税人,应在90日内向主管当地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税款请求,并据实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请求表》(附件2),经主管当地税务机关核准后,即可处理竣工清算税款手续。对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请求不契合受理条件的,应将不予核准的理由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请求表》中注明并退回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