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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净高不合约定业主如何维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7 17:11

案情:
开发商交给的房子净高不契合约好,张某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补偿丢失17万余元。近来,法院审结了该案。
2011年3月,张某与甲公司签定《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好该公司将坐落密云县城内某住宅区房子一套出售给张某。该合同第3条约好:该商品房的用处为普通住宅,层高为2.9米,坡房顶净高最低为3.15米,最高为4.6米。2012年8月,房子交给后,张某发现净高不契合约好,两边为此发作争议。张某将甲公司诉于法院。
法院经现场勘查,该房子净高最高处与合同约好不符,经审理后终究判定甲公司补偿张某经济丢失5万元。
法官说法:
法官以为,张某与甲公司签定的房子买卖合同系两边当事人实在意思表明,亦不违背法令、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则,合法有用,两边均应按约好实行各自的责任。因房子现已竣工,客观上不存在修正至契合合同约好的或许,但房子净高的下降的确使该房子的运用功用受到限制,故甲公司应当补偿张某的相应丢失。
相关法令知识:
房子买卖合同作为一种特别的买卖合同,它是指出卖人将房子交给并搬运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付出价款的合同。房子买卖合同的法令特征既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征,也有其本身固有的特征。这首要表现为:(1)出卖人将所出卖的房子所有权搬运给买受人,买受人付出相应的价款;(2)房子买卖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3)房子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不动产,其所有权搬运有必要处理登记手续;(4)房子买卖合同归于法令规则的要式法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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