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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认定应当注意的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3 12:00
确认交通闯祸罪应当留意哪些问题?
 1、 划清罪与非罪的边界问题。假如行为人没有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或许并未导致交通事端的发作,或许尽管发作了交通事端,但并未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遭受丢失的,不构成违法。
2、 划清交通闯祸罪与损坏交通工具罪的边界问题。 两者侵略的客体都是交通运输的次序和安全,但其首要差异在于:榜首、客观方面的体现不同。前者体现为违背交通办理法规而发作严重交通事端,致使人员伤亡或 者使公私产业遭受严重丢失的行为;而后者体现为施行损坏火车、轿车、电车、船舶、航空器,足以使火车、轿车、电车、船舶、航空器发作倾覆、破坏风险,损害 公共安全的行为。第二、片面方面的内容不同。前者有过错构成;而后者是由成心构成。
3、 关于断定交通闯祸罪是否以交管部分出具的职责确确定见为根据的问题。在2000 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闯祸刑事案子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中着重,辨明事端职责是确认交通闯祸罪的根底。根据国务院于1991 年9月22日发布的《路途交通事端处理方法》第十八条的规则,交通事端职责分为悉数职责、首要职责、平等职责和非有必要职责。从有关部分供给的的状况看,负事 故非有必要职责的景象,因为其违章行为在交通事端中效果较小,丢失结果不大,一般作行政处分,不需追查刑事职责。对发作的严重交通事端承当其他几种职责的情 形,则确有追查刑事职责的必要。在证明过程中,一种定见以为:因为缺少一致的定责标准,在确认事端职责方面存在着随意性较大、定责失衡等问题,主张在确认 交通闯祸罪问题上,可否不以交管部分出具的职责确确定见为根据。固然,确认交通闯祸罪的焦点问题会集在事端的确认和职责的剖析上,比较特别也很杂乱。但 是,假如不以此为条件,则无法断定交通闯祸行为人与闯祸结果间的因果关系,更无法确认其应当承当的是行政职责仍是刑事职责。有关事端职责确认方面的一致执 法标准尽管仍需国家有关主管部分进一步标准,但在现在的条件下,还应坚持以交管部分确认的事端职责来确认交通闯祸罪的条件条件。此外,“两高”于1987 年8月21日发布的《关于严厉依法处理路途交通闯祸案子的告诉》中也有相似的表述,上述解说连续了相关规则。
4、 关于交通闯祸罪中产业丢失的确认问题。 刑法榜首百三十三条规则,发作严重交通事端,形成公私产业遭受严重丢失的,依法追查刑事职责。关于“公私产业”是否包含闯祸者个人产业问题,在有些状况 下,就成为区别罪与非罪的边界。有的案子,闯祸者形成的公共产业和别人产业丢失数额不大,但本身遭受的产业丢失惨重(如贵重车闯祸与低档车俱毁)。有的人 以为,在这种状况下假如仅确认公共产业和别人的产业丢失,数额不大的,则不构成交通闯祸罪;假如将其本身产业同时计入丢失数额,就可能契合科罪条件。因 此,本着从严惩办这类违法的需求,应当将闯祸人的个人产业丢失同时计入丢失数额。可是,交通闯祸罪的损害在于对公共产业、别人人身及其产业形成的丢失,其 本身的产业丢失应当视为闯祸人为自己的违章行为承当的经济职责,而不该将其作为承当刑事职责的条件。因而,上述解说第二条中关于“形成公共产业或许别人财 产直接丢失”承当刑事职责的规则,是契合立法原意的。
5、 关于闯祸后逃逸的问题。“交 通闯祸后逃逸”是1997年刑法关于交通闯祸罪添加规则的的加剧处分的情节。实践中,交通闯祸后的逃逸行为具有较大的损害性,往往导致被害人无法得到救 助、丢失无法得到补偿、案子查办难度增大等等,有必要依法予以严惩。解说第三条规则:“‘交通运输闯祸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说第二条榜首款和第二款 (一)至(五)项规则的景象之一,在发作交通事端后,为躲避法令追查而逃跑的行为。”这一解说首要,将确认交通闯祸后逃逸的条件条件界定为“躲避法令追 究”。实践中,闯祸人逃跑的意图大多是想躲避法令追查,但也有少数人逃跑的意图是怕受害方或许其他围观大众对其进行殴伤等等。相同是逃跑,但这些人往往在 逃离现场后,可以经过陈述单位领导或许报警等方法,承受法令的处理。因而,对逃跑行为作上述区别是必要的,以确保精确适用法令,不枉不纵。其次,所规则的 “逃跑”,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制。在证明过程中,有的人以为,交通闯祸后逃逸,应当理解为“逃离事端现场”的行为,实践中大多也是这种状况。可是,据交 管部分供给的状况,有的闯祸人并未在闯祸后当即逃离现场(有的是不可能逃跑),并且在将伤者送至交管部分处理时逃跑,相似的景象也有许多。假如仅将逃逸界 定逃离现场,那么性质相同恶劣的躲避法令追查的行为就得不到严惩,可能会影响对这类违法行为的惩办力度。因而,只要是在闯祸后为躲避法令追查而逃跑的行 为,都应视为“交通闯祸后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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