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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6 07:41关于苏州市养犬处理法令的内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一直在咨询小编,今日听讼网小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期望能够帮您答疑解惑。
(2006年8月31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拟定2006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赞同)
第一条为了加强养犬处理,保证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保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依据有关法令、法规,结合本市实践,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和对养犬进行处理的单位、个人,应当恪守本法令。
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试验用犬等特种犬的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则实施。
第三条对养犬实施处理和服务相结合,行政机关法令和基层安排参加处理相结合,养犬单位、个人(以下简称养犬人)自律和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准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担任本法令的安排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树立由公安、畜牧兽医、城管、工商、卫生等有关部分组成的养犬处理和谐作业机制。
第五条公安部分是养犬处理作业的主管部分,全面担任养犬监督处理作业,并详细担任养犬挂号,捕杀狂犬,收留被遗弃的犬只、野犬,查办违法养犬等行为。
第六条社区居民委员会、乡民委员会和居处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处理单位,应当帮忙做好养犬处理作业,展开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扬教育,拟定并监督实施养犬条约,依法调停因养犬引起的胶葛。
播送、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养犬处理的宣扬。
第七条养犬职业协会应当强化职业自律,倡议养犬人规范养犬行为,帮忙做好养犬处理作业。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止或许向有关部分告发违背本法令的行为,并有权了解对告发的查办成果。
有关部分应当树立告发电话,承受和处理告发,并对告发人予以赞誉或许奖赏。
第九条养犬实施挂号准则。未经挂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殖犬只。
依法对犬只实施强制免疫准则。养犬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则,定时将养殖的犬只送动物防疫组织打针狂犬病疫苗。未经免疫的,不予挂号。
第十条乡镇为养犬要点处理区,乡村为养犬一般处理区。详细区域规模由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发布。
第十一条医院(动物医院在外)、校园、幼儿园,以及单位团体宿舍区阻止养犬。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能够划定阻止养犬的其他区域。
要点处理区规模内的个人阻止养殖烈性犬和大型犬,详细种类和规范,由市公安部分会同畜牧兽医部分承认,并向社会发布。
第十二条个人养犬应当契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许暂住本市的合法证明;
(二)具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
(三)在阻止养犬区域以外具有固定居处且独户寓居;
(四)犬只通过免疫,获得合法、有用免疫证明。
第十三条单位养犬应当契合下列条件:
(一)因护卫、扮演等特殊需求的;
(二)单位及其担任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三)有健全的养犬安全处理准则;
(四)设有安全结实的犬笼、犬舍等设备;
(五)犬只通过免疫,获得合法、有用免疫证明。
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养犬,应当寻求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乡民委员会的定见,并与社区居民委员会、乡民委员会签定养犬责任书。
第十五条公安部分在接到养犬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养犬人提交的请求及有关证明进行审阅。对契合本法令第十二条或许第十三条规则的条件的,应当予以挂号并核发养犬挂号证、犬牌;对不契合条件的,不予挂号,并以书面形式阐明理由。
养犬挂号证有用期为一年。
要点处理区规模内的犬只应当植入电子辨认标识。
第十六条已处理养犬挂号的养犬人需求持续养犬的,应当在养犬挂号证有用期届满三十日前,凭犬只的合法、有用免疫证明和原养犬挂号证到公安部分处理连续手续。
养犬人居处地改变的,应当自改变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养犬挂号证到公安部分处理改变挂号。
养犬人丢失养犬挂号证、犬牌的,应当自丢失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公安部分请求补发。
养犬人将犬只转让别人或许犬只逝世、失踪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公安部分处理养犬挂号证刊出手续。
第十七条养犬应当每年交纳处理服务费。详细规范由市人民政府拟定,报省财务、物价部分赞同。
瞎子养殖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养殖搀扶犬的,免收处理服务费。
养犬处理服务费由公安部分征收,会集上缴国库,归入财务预算处理。养犬处理作业所需经费归入有关部分的部分预算。
犬只免疫费按照省财务、物价部分赞同的规范实施。
第十八条公安部分应当树立养犬挂号电子档案,记载下列事项:
(一)养犬人的名字或许称号、地址及联系方式;
(二)犬只的种类、出世时刻、首要体貌特征;
(三)养犬挂号证号码、发放时刻;
(四)养犬挂号证连续、改变、补发、刊出状况;
(五)打针狂犬病疫苗的时刻;
(六)交纳处理服务费的状况;
(七)养犬违法记载;
(八)公安部分规则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公安部分应当定时将电子档案的首要信息反馈物资犬人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乡民委员会,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乡民委员会向居民、乡民公示。
第十九条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能够在严重节假日或许举行严重活动期间以及特定区域划定阻止遛犬的时刻段和区域,并向市民公示。
社区居民委员会、乡民委员会、居处小区业主委员会,能够设定本寓居区阻止遛犬的时刻段和区域,并向居民、乡民公示。
第二十条养犬应当恪守下列规则:
(一)不得携犬进入超市、商场(店)、商业街区、金融经营场所、宾馆、饭馆、园林、公园、公共绿地、机关、校园、幼儿园、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医院、图书馆、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
(二)携犬外出,应当对犬挂犬牌、束犬链,带着养犬挂号证,由彻底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许装入犬袋、犬笼,或许怀有,并躲避老年人、残疾人、孕妈妈和儿童;
(三)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人力三轮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人力三轮车时,应当征得司驾人员赞同;
(四)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电梯运转的顶峰时刻;
(五)单位的烈性犬、大型犬实施栓养或许圈养,不得外出遛犬;
(六)养犬不得污染环境。犬只在户外分泌的粪便,携犬人应当当即铲除;
(七)养犬不得搅扰别人正常日子。犬吠影响别人时,养犬人应当采纳有用办法予以阻止;
(八)不得优待、遗弃犬只;
(九)犬只逝世的,应当及时陈述畜牧兽医部分,并在其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十)实施养犬责任书规则的其他责任。
第二十一条从事犬只养殖、出售,举行犬只展览,开办治疗、美容、寄养、练习等为犬只服务的经营性组织,应当依法处理工商挂号,并向公安部分存案。
养殖、出售犬只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则做好防疫作业,并照实记载犬只的种类、数量和流向,承受畜牧兽医部分和公安部分的监督查看。
阻止在居处小区、写字楼内树立本条第一款规则的犬只经营场所。
第二十二条犬只损伤别人的,养犬人应当当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组织诊治,先行垫支医疗费用,并依法承当民事责任。因为受害人或许第三人差错形成危害的,由受害人或许第三人依法承当民事责任。
发起养犬人自愿投保犬只伤人险。
第二十三条公安部分树立犬只留验所,担任收留违背本法令规则的犬只以及养犬人遗弃的犬只、野犬。犬只留验所收留的犬只,自收留之日起七日内能够被招领、领养;对无人招领、领养的,由公安部分担任处理。
畜牧兽医部分应当对留验所的犬只进行检疫、防疫。依法需求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畜牧兽医部分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伤人犬或许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养犬人应当及时向畜牧兽医部分、卫生部分陈述,并合作公安部分将犬只及时送交犬只留验所,由畜牧兽医部分进行检疫;对承认患有狂犬病的犬只,畜牧兽医部分应当依法采纳熄灭办法,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发作狂犬病等疫情时,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疫情划定疫点、疫区,并采纳紧迫灭犬等防治办法。
第二十五条阻止假造、变造、转让、涂抹与养犬和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相关的证件、证明。
第二十六条违背本法令第九条第一款规则,未经挂号养犬的,由公安部分责令期限补办手续,并能够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补办的,没收其犬只。
违背本法令第九条第二款规则,未依法对犬只实施强制免疫的,由畜牧兽医部分按照动物防疫法令、法规的规则处分。
第二十七条违背本法令第十一条规则,在禁养区养犬,或许在要点处理区养殖烈性犬、大型犬的,由公安部分没收犬只,并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背本法令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则,逾期不处理养犬挂号证连续手续的,由公安部分责令期限补办手续,并能够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补办的,没收其犬只,撤消养犬挂号证、回收犬牌。
违背本法令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则,逾期不处理改变挂号的,由公安部分责令期限补办手续,并能够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补办的,没收其犬只,撤消养犬挂号证、回收犬牌。
违背本法令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则,不按照规则处理养犬挂号证补发、刊出手续的,由公安部分责令期限补办手续,并能够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分予以正告,并能够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只,撤消养犬挂号证、回收犬牌:
(一)违背本法令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则,在阻止遛犬时刻段或许区域遛犬的;
(二)违背本法令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则,携犬进入公共场所的;
(三)违背本法令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则,携犬外出不采纳相应办法的;
(四)违背本法令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则,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五)违背本法令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则,对烈性犬、大型犬不实施栓养、圈养或许外出遛犬的;
违背本法令第二十条第(六)项规则,养犬污染环境,或许携犬人不当即铲除犬只粪便的,由城管部分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处理法令、法规的规则处分。
违背本法令第二十条第(七)项规则,养犬搅扰别人正常日子的,由公安部分按照治安处理处分法令的规则处分。
违背本法令第二十条第(九)项规则,养犬人未及时向畜牧兽医部分陈述犬只逝世状况,或许未在其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畜牧兽医部分按照动物防疫法令、法规的规则处分。
第三十条违背本法令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则,违法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由工商部分按照工商处理法令、法规的规则处分;未向公安部分存案的,由公安部分责令改正。
违背本法令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则,生产经营者不按照国家规则做好防疫作业的,由畜牧兽医部分按照动物防疫法令、法规的规则处分;不照实记载犬只的种类、数量、流向的,由公安部分责令改正。
违背本法令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则,在居处小区、写字楼内树立犬只经营场所的,由工商部分按照工商处理法令、法规的规则处分。
第三十一条违背本法令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则,养犬人不及时向畜牧兽医部分、卫生部分陈述的,由畜牧兽医部分、卫生部分依法处分。养犬人不合作公安部分将伤人犬或许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送交留验所的,由公安部分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只,撤消养犬挂号证、回收犬牌。
第三十二条违背本法令第二十五条规则,假造、变造、生意与养犬和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相关的证件、证明,或许生意、运用假造、变造的上述证件、证明的,由公安部分按照治安处理处分法令的规则处分;转让、涂抹、假造犬只免疫证明或许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相关证件、证明的,也能够由畜牧兽医部分、工商部分依法处分。
第三十三条养犬人因违背本法令,被公安部分没收其犬只、撤消养犬挂号证的,三年内不予处理养犬挂号。
第三十四条公安部分和其他有关部分及其作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许上级主管部分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背本法令规则处理养犬挂号或许成心延迟不办的;
(二)对法令查看中发现的问题或许接到的告发,不依法处理或许彼此推诿的;
(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本法令自2007年3月1日起实施。2002年10月30日苏州市人民政府拟定的《苏州市犬类处理办法一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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