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异议理由辨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3 19:25
调查各国的裁定法及相关法令,大都国家都对裁定判决的履行施加必定程度的操控。在操控的程度方面大多对世界裁定和国内裁定予以区别对待,对前者一般操控要宽松一些。但各国的裁定法都答应当事人对裁定庭提出异议,都将其作为对其领域内发作的裁定予以操控的一种体现,并确立了必定的操控规范。对裁定判决提出异议,是由败诉方对世界裁定判决的有用性予以活跃的对立,并要求法院或有关主管机关对裁定判决进行检查。根据有关法令的规则,败诉方提出异议可选用向法院上诉并要求改动判决或吊销有关法令问题的判决,或许选用请求吊销有关法令问题的判决,或许选用请求吊销判决的方法或发回裁定庭重审。相同,当事人也可根据争议事项不行裁定或裁定程序违背公正审理的准则以及其他法令上可接受的对立理由,选用请求吊销判决的方法提出异议。现在,各国的裁定法都赋予当事人对判决提出异议的权力,但法令规则的可提出异议的理由并不相同。归纳起来,对判决提出异议的理由可分为以下几种:(一)裁定判决自身的问题1.判决的方法缺点判决的方法缺点是指,判决不符合裁定地法规则的某些方法要求。例如,在判决中没有写明当事人和裁定员的名字或裁定组织的称号,或许没有阐明作出判决所根据的理由,或许判决没有选用书面方法等。2.判决的实体过错当事人,尤其是败诉一方当事人,假如他以为判决存在严峻的现实和法令上的过错,天然便会考虑在判决作出地法院对判决提出吊销请求。但对这类理由的提出,法令一般都规则了严厉的束缚条件。(二)裁定统辖权问题裁定实践中的统辖权问题或许产生于以下三种状况:判决是在裁定庭没有统辖权的状况下作出的;裁定庭所作判决逾越其统辖规模;裁定庭所作裁定判决没有处理当事人提交的悉数争议问题。1.没有统辖权时作出的判决对立裁定庭统辖权的问题常常是在裁定程序进程中就已提出。在当事人称裁定庭没有统辖权的状况下,裁定庭一般以暂时判决方法或是作为终究判决的一个组成部分就统辖权问题作出判决。一般都以为,在裁定庭以为自己具有统辖权时可持续裁定,并以上述判决方法决议自己的权限。但在大都国家,裁定庭所作出的这样一项判决并不能束缚法院。法院应当事人提出的请求,能够再次考虑统辖权问题,并作出决议。在裁定庭与法院之间,就该问题具有最终发言权的仍是法院。裁定地法院经承认裁定庭不具有统辖权,法院将吊销裁定判决。2. 逾越统辖权作出的判决假如裁定庭逾越了当事人颁发它的权力,判决了当事人并未提交给它裁定的问题,经当事人请求,统辖法院只要经过吊销判决中逾越裁定庭统辖权的那一部分判决,才或许使判决不致无效,许多国家法令中都有这种规则。假如裁定庭逾越其统辖权作出判决,是整个吊销判决,仍是只吊销判决中逾越统辖权的那一部分,是一个需求稳重处理的问题。有的国家因为对此未作清晰的法令规则,在实践中呈现了不区别超裁部分和未超裁部分,将悉数判决一概吊销的状况。假如取此种做法,即仅因判决中的某一事项或某一部分是裁定庭逾越统辖权所为,便吊销整个判决,而不论判决中的其他事项或其他部分是否合理或合法,显然是不合理的,也无助于到达以裁定方法敏捷有用地处理争议的意图。从各国立法看,大部分国家都是将超裁部分和未超裁部分相区别,只吊销超裁部分。3.未能处理一切争议问题的判决当事人之所以提出统辖权问题还有一种或许,便是裁定庭没有充分行使统辖权,没有处理当事人交给处理的一切争议问题。有人建议,在这种状况下,应断定该判决是有用的。有学者指出,不该简略地得出以上定论,而应从全体上考虑判决中没有处理的争议问题的重要性。假如未得到处理的争议问题一旦处理,将会改动整个判决的均衡,影响原判决中所承认的当事人的权力和责任,则当事人应有权诉诸法院,对判决提出异议。在许多国家的法令中已对当事人的这一追索权予以了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