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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案看无权代理的认定及其法律后果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5 01:29
[案情]
1998年8月,被告陈某的女儿替被告立据向原告彭某告贷5000元,约好月利息为30%,尔后经原告屡次追要,被告于1999年头别离归还原告600元和400元,2000年5月归还1000元,2001年2月归还300元。彭某追要余款无着,遂诉至法院恳求依法判处。
[审判]
江苏省阜宁法院审理以为:被告女儿署理被告立据向原告告贷应属无权署理,是效能待定的民事行为,原告依欠据向被告追要告贷本息时,被告没有标明否定,且已实践归还了部分本息,应视为被告已追认其女儿的行为,故而被告应承当该行为的法令结果,即应承当归还告贷的职责。
[剖析]
本案触及无权署理的法令结果问题。无权署理的行为,其效能是不确认的。由于无权署理行为对被告署理的自己并非必定晦气,因而这种行为并不为法令所制止,并非必定无效。对无权署理的法令结果能够从以下三方面剖析:
1、被署理人的追认权。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规则:“没有署理权,逾越署理权或许署理权停止后的行为,只要通过被署理人的追认,被署理人才承当民事职责。”这一规则标明,被署理人能够追认无权署理行为。
被署理人的追认是一种独自法令行为,至于被署理人追认应采纳何种方法,法令并未独自规则 ,因而应当理解为能够采纳各种形式,即可明示,也可默示。例如,被署理人承受相对第三人的职责实行或向相对第三人实行职责,都视为追认。但追认须是对无权署理人行为的悉数供认,被署理人追认的效能在于使无权署理变为有权署理使其效能从不确认状况变为确认状况,该无权署理行为自行为成立时就对被署理人发作约束力。
就本案而言,关于陈某的女儿署理告贷的无权署理行为,陈某并未向彭某标明对立,相反,陈某以自己还款的行为追认了其女儿的无权署理行为。陈某就应承当其追认的结果。
2、第三人有催告撤回权。无权署理行为在来被署理人追认前,第三人能够恳求被署理人作出是否追认的清晰标明,也能够撤回自己与无权署理人所为的意思标明,即第三人享有催告权或撤回权。第三人行使该权力的意图是使无权署理行为的不确认状况提前确认下来。催告权行使的目标为被署理人且有必要在被署理人追认之前作出,而撤回行使目标为无权署理或被署理人。若第三人明知署理无权署理还与署理人为民事行为时,不享有撤回权。本案中,彭某不知陈某女儿是否有署理权,在陈某追认前,能够撤回施行告贷的意思标明,向行为人建议权力。但在陈某追认后,彭某则不能以陈某女儿的所为为无权署理为由行使撤回权。
3、无权署理的行为人承当的民事职责。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规则“无权署理的行为未经自己追认的,由行为人承当民事职责”。笔者以为,由于无权署理行为直接侵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使第三人既无法完成实际利益又或许得不到等待利益,从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动身,行为人向第三人承当的民事职责应该既是一种负实行的职责,又是一种负补偿的职责。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陈某女儿代为立据的无权署理行为,经陈某过后追认,已变为有用的署理行为,对陈某应该发作法令效能,因而陈某应该承当归还告贷的职责。
来历:听讼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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