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外籍人员计算个人所得税有哪些差异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0 06:51一、薪酬、薪水
我国居民且在国内作业的,其薪酬薪水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必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交税所得额,这个费用额,在2006年1月1日曾经是800元,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2月末是1600元,2008年3月1日至2011年8月末是2000元,2018年10月1日开端是5000元。
外籍人员和在境外作业的我国公民除上述费用能够扣在外,还增加了附加减除费用,在2006年1月1日曾经是3200元,即总的费用扣除数是4000元,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2月末也是3200元,但总的费用扣除数却进步了800元,即4800元,2008年3月1日至2011年8月末是2800元,即总的费用扣除数仍然是4800元,2011年9月1日开端是1300元,即总的费用扣除数仍是4800元。由此能够看出,我国居民且在国内作业的,其薪酬薪水的费用扣除数越来越挨近外籍人员及在国外作业的我国公民的总费用扣除数,但还没有一致。
例1.某外商独资企业于2011年7月发放薪酬,给我国公民张某的应发薪酬数为5000元,其个人承当的依照国家规则的五险一金(即社会保险金和住宅公积金,下同)费用为955元,给马来西亚籍梁某的应发薪酬数为10000元,外籍人员不交纳五险一金。
张某需交纳的个人所得税=(5000-955-2000)×15%-125=181.75(元)
梁某需交纳的个人所得税=(10000-2000-2800) ×20%-375=665(元)
假如本例题的薪酬发放日期是2011年9月,其他条件不变。则
张某需交纳的个人所得税=(5000-955-5000) ×3%=0(元)
梁某需交纳的个人所得税=(10000-5000-1300) ×20%-555=185(元)
假如我国居民且在国内作业的人员,其薪酬薪水的费用扣除数到达4800元,而外籍人员的薪酬薪水总扣除数仍是4800元,即不存在附加减除费用的情况下。初一看,内外籍人员在核算薪酬薪水个人所得税上到达了一致,但细一想,外籍人员的个税担负率高,由于外籍人员不交纳社会保险金和住宅公积金,其间住宅公积金外籍人员虽然不交纳,个人承当部分不能在薪酬薪水核算个税时扣除,但外籍人员在国内的住宅租金能够凭租借发票按实报销,报销所得不交纳个人所得税,这部分相当于扣除了应交税所得额。而社会保险金这一块,外籍人员不交纳,就无法享受到优惠,无法从薪酬薪水中扣除这部分个人承当的费用,致使外籍人员比我国公民且在国内作业的人员多缴个人所得税,反而不公平。因而,外籍人员的附加减除费用,在我国公民且在国内作业的人员的薪酬薪水扣除费用到达4800元及以上时,要确保必定的数额,并跟着减除费用的进步,附加减除费用也要随之进步。薪酬薪水是刚性的,是不断进步的,个人承当的五险一金费用也会随之不断进步。
二、股息、盈利
股息是依照必定的比率派发的每股息金。盈利是依据公司、企业应分配的超越股息部分的赢利以及按股派发的红股。
我国居民从其出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盈利,按20%交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方针问题的告诉》(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规则“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八)外籍个人从外商出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盈利所得。” 以上告诉中能够看出,外籍人员从其出资的境内企业中获得的股息、盈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例2.2011年5月我国公民赵某从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分得股息盈利48000元,新加坡籍马某从该合资企业分得股息盈利为52000元。
赵某需交纳的个人所得税=48000×20%=9600(元)
马某不必交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