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镇无业居民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的有关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8 21:17依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令》和《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理办法》有关规则,区政府决议从2005年2月起将乡镇无业居民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列入区财务处理,为标准该保健费发放的办理,结合我区实践,特作如下规则:
一、乡镇无业居民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发放,从发证(独生子女爸爸妈妈荣耀证或独生子女优待证)之日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10元;
二、乡镇无业居民独生子女爸爸妈妈有必要自觉承受现居住地的计生办理与服务,自觉履行节育办法,准时查环查孕,并与户口所在地的镇(街)计划生育作业组织签定不再生育合同;
三、乡镇无业居民独生子女爸爸妈妈户籍地在花都区内而不在同一镇(街)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女方户口所在地的镇(街)担任发给;
四、爸爸妈妈一方户口不在花都区内的,只发给户口在我区一方的独生子女保健费每月5元;
五、爸爸妈妈户口为一非一农的,只发给非农方独生子女保健费每月5元;
六、一方有作业单位而另一方属乡镇无业居民的,其独生子女保健费各担负百分之五十,无作业单位一方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户口所在地的镇(街)担任发给;
七、爸爸妈妈两边逝世的,由户口所在地的镇(街)一次性发放剩下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八、爸爸妈妈一方属港澳台居民、华裔、外国公民或许在港澳台地区、国外久居,另一方和独生子女户口在本区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全额由户口所在地的镇(街)担任发给;
九、单亲家庭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全额发给;
十、乡镇无业居民在收取独生子女保健费后违反规则条件生育的,户口所在地的镇(街)应立即停止发放该居民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并担任追回已收取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十一、乡镇无业居民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镇(街)计生办担任发放(详细收取时刻由各镇、街依据实践情况自定),区财务实报实销。镇(街)计生办需在每个季度后的下一个月15日前将本季度的乡镇无业居民独生子女爸爸妈妈应收取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登记表和汇总表上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核准后报区财务局拨款;
十二、镇(街)计生办要仔细做好乡镇无业居民独生子女保健费的计算、审阅和发放作业,保证乡镇无业居民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到位。如在发放过程中发现作业渎职的,追查渎职人员及分担计生作业领导的职责;
十三、本规则从2005年2月1日开端履行(即从2005年2月起未满14周岁的独生子女收取独生子女保健费至14周岁止,2005年2月前的不再补发)。2005年2月至 2007年3月应发放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各镇(街)在4月30日前将乡镇无业居民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登记表和乡镇无业居民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汇总表上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