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还是盗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5 08:26
捡到别人存折将存款取走构成偷盗罪仍是欺诈罪?
河南东乡县市民杨某东在2014年元月15日在该县广场歇息时,捡到一本邮政储蓄的活期存折,这本活期存折上有21000元存款。杨某东捡到存折后,到邮政储蓄所将21000元存款悉数取走。杨某东捡到别人存折将存款取走构成偷盗罪仍是欺诈罪呢?
律师说法:杨某东捡到别人存折将存款取走的行为构成欺诈罪。理由如下:
偷盗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则,偷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意图,采纳隐秘手法偷盗公私资产、数额较大的行为。采纳隐秘手法盗取,是偷盗罪与其他罪相差异的要害。
欺诈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则,欺诈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意图,用虚拟现实或隐秘本相的办法,骗得数额较大的公私资产的行为。构成欺诈罪的要害是行为人施行了欺诈行为。欺诈的手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虚拟现实,成心假造客观上不存在的现实,来骗得被害人的信赖;另一种是隐秘本相,掩盖客观现实,使被害人发生过错知道,信以为真,被害人因错知道而作出的产业处置。
被告人杨某东在捡得被害人的存折后,对被害人资产的保管者银行运用隐秘本相的手法,冒用被害人的名义填写取款单,使银行信任被告人杨某东便是存折的合法持有人,银行因过错的知道而处置了被害人的资产,使被告人杨某东获得被害人的资产,被告人的行为契合欺诈罪的构成要件;而偷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意图,以隐秘手法盗取公民资产,在本案中,被告人杨某东在获取活期存折以及支取存折内的21000元现金时,都不是被告人经过隐秘盗取方法获得,不契合偷盗罪的客观行为要件,不构成偷盗罪。
综上所述,杨某东捡到别人存折将存款取走构成欺诈罪。
河南东乡县市民杨某东在2014年元月15日在该县广场歇息时,捡到一本邮政储蓄的活期存折,这本活期存折上有21000元存款。杨某东捡到存折后,到邮政储蓄所将21000元存款悉数取走。杨某东捡到别人存折将存款取走构成偷盗罪仍是欺诈罪呢?
律师说法:杨某东捡到别人存折将存款取走的行为构成欺诈罪。理由如下:
偷盗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则,偷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意图,采纳隐秘手法偷盗公私资产、数额较大的行为。采纳隐秘手法盗取,是偷盗罪与其他罪相差异的要害。
欺诈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则,欺诈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意图,用虚拟现实或隐秘本相的办法,骗得数额较大的公私资产的行为。构成欺诈罪的要害是行为人施行了欺诈行为。欺诈的手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虚拟现实,成心假造客观上不存在的现实,来骗得被害人的信赖;另一种是隐秘本相,掩盖客观现实,使被害人发生过错知道,信以为真,被害人因错知道而作出的产业处置。
被告人杨某东在捡得被害人的存折后,对被害人资产的保管者银行运用隐秘本相的手法,冒用被害人的名义填写取款单,使银行信任被告人杨某东便是存折的合法持有人,银行因过错的知道而处置了被害人的资产,使被告人杨某东获得被害人的资产,被告人的行为契合欺诈罪的构成要件;而偷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意图,以隐秘手法盗取公民资产,在本案中,被告人杨某东在获取活期存折以及支取存折内的21000元现金时,都不是被告人经过隐秘盗取方法获得,不契合偷盗罪的客观行为要件,不构成偷盗罪。
综上所述,杨某东捡到别人存折将存款取走构成欺诈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