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的连带共同保证人应免责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0 16:24
[案情]
被告胡巨义于2006年6月19日向原告祝京仁告贷人民币贰万元整,出具了欠条一份,约好于2006年8月19日偿还,并由被告胡巨礼、胡琼和担保,两担保人也在被告出具的欠条上签了名。逾期后,经原告屡次催还,被告未偿还欠款,被告胡巨礼、胡琼和也未承当担保的职责。故原告于2007年5月18日诉来法院 ,要求被告胡巨义偿还欠款,由被告胡巨礼、胡琼和承当连带清偿职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不同定见:
一种定见以为,本案是连带职责确保,确保人的确保职责及于主债款期间和诉讼时效期间。祝京仁在诉讼时效内申述,两确保人均应承当保职责。
另一种定见以为。胡巨礼、胡琼和适用法定确保期间,祝京仁未在法定期间内建议权力,其确保职责革除。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诉讼时效与确保期间不管从性质上仍是从效能上均有显着的差异,二者并无相关性。从性质上看,诉讼时效是强行性标准,是法令规则的对权力人行使权力的一种时刻约束,是一种法定期间,任何当事人都不能经过约好或许其他自主行为改动其长度和计算方法。确保期间是恣意性标准,是当事人对权力人行使权力的一种约束,是一种约好期间,原则上当事人能够经过约好来改动其长度和计算方法,《担保法解说》第31条也明确规则,“确保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作间断、间断、延伸的法令结果”。从效能上看,诉讼时效期间是法令规则的权力人在权力遭到损害时恳求司法维护的一种期限,而确保期间是当事人约好的作为确保债款是否发作效能的一种期限条件。因而,诉讼时效期间完成后,权力人的实体权力并没有损失,法院仍应当受理,可是职责人有时效抗辩权,而在确保期间内,假如债款人未向确保人提出权力恳求,确保期间完成后,确保债款未建立,确保人的确保职责亦不生效能,然后成果确保债款恳求权消除的法令现实,法院对此不该受理。因而,不管是一般确保仍是连带职责确保,其适用的确保期间都是一种固定期间,没有间断、间断和延伸的景象,契合除斥期间的规则,与诉讼时效亦没有相关。祝京仁在确保期间内未向胡巨礼、胡琼和建议权力,二人不该承当保确保职责。
本案中被告胡巨义没有按约实行还款职责,应承当法令职责。因欠条上未约好是一般确保仍是连带职责确保,依据“当事人对确保方法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确的,依照连带职责确保承当确保职责”的规则,两被告的确保方法应为连带确保职责。关于连带确保职责的确保人,债款人要求其承当确保职责的期限为主债款实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本案中被告胡巨义约好偿还时刻为2006年8月19日,故其债款实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应为2007年2月19日,因原告未在这个期限内向确保人建议权力,所以确保人革除确保职责,故原告要求被告胡巨礼、胡琼和承当连带清偿职责的诉讼恳求依法不予支撑。
作者:玉山县人民法院 杨木根、汤战生
被告胡巨义于2006年6月19日向原告祝京仁告贷人民币贰万元整,出具了欠条一份,约好于2006年8月19日偿还,并由被告胡巨礼、胡琼和担保,两担保人也在被告出具的欠条上签了名。逾期后,经原告屡次催还,被告未偿还欠款,被告胡巨礼、胡琼和也未承当担保的职责。故原告于2007年5月18日诉来法院 ,要求被告胡巨义偿还欠款,由被告胡巨礼、胡琼和承当连带清偿职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不同定见:
一种定见以为,本案是连带职责确保,确保人的确保职责及于主债款期间和诉讼时效期间。祝京仁在诉讼时效内申述,两确保人均应承当保职责。
另一种定见以为。胡巨礼、胡琼和适用法定确保期间,祝京仁未在法定期间内建议权力,其确保职责革除。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诉讼时效与确保期间不管从性质上仍是从效能上均有显着的差异,二者并无相关性。从性质上看,诉讼时效是强行性标准,是法令规则的对权力人行使权力的一种时刻约束,是一种法定期间,任何当事人都不能经过约好或许其他自主行为改动其长度和计算方法。确保期间是恣意性标准,是当事人对权力人行使权力的一种约束,是一种约好期间,原则上当事人能够经过约好来改动其长度和计算方法,《担保法解说》第31条也明确规则,“确保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作间断、间断、延伸的法令结果”。从效能上看,诉讼时效期间是法令规则的权力人在权力遭到损害时恳求司法维护的一种期限,而确保期间是当事人约好的作为确保债款是否发作效能的一种期限条件。因而,诉讼时效期间完成后,权力人的实体权力并没有损失,法院仍应当受理,可是职责人有时效抗辩权,而在确保期间内,假如债款人未向确保人提出权力恳求,确保期间完成后,确保债款未建立,确保人的确保职责亦不生效能,然后成果确保债款恳求权消除的法令现实,法院对此不该受理。因而,不管是一般确保仍是连带职责确保,其适用的确保期间都是一种固定期间,没有间断、间断和延伸的景象,契合除斥期间的规则,与诉讼时效亦没有相关。祝京仁在确保期间内未向胡巨礼、胡琼和建议权力,二人不该承当保确保职责。
本案中被告胡巨义没有按约实行还款职责,应承当法令职责。因欠条上未约好是一般确保仍是连带职责确保,依据“当事人对确保方法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确的,依照连带职责确保承当确保职责”的规则,两被告的确保方法应为连带确保职责。关于连带确保职责的确保人,债款人要求其承当确保职责的期限为主债款实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本案中被告胡巨义约好偿还时刻为2006年8月19日,故其债款实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应为2007年2月19日,因原告未在这个期限内向确保人建议权力,所以确保人革除确保职责,故原告要求被告胡巨礼、胡琼和承当连带清偿职责的诉讼恳求依法不予支撑。
作者:玉山县人民法院 杨木根、汤战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