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1 14:3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实行工作中怎么核算拖延实行期间的债款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2009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经过)
法释〔2009〕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布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实行工作中怎么核算拖延实行期间的债款利息等问题的批复》已于2009年3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经过。
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18日起实施。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实行工作几个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川高法〔2007〕390号)收悉。经研讨,批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核算“拖延实行期间的债款利息”时,应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则的同期借款基准利率核算。
二、实行款不足以偿付悉数债款的,应当依据并复原则按份额清偿法律文书确认的金钱债款与拖延实行期间的债款利息,但当事人在实行宽和中对清偿次序还有约好的在外。
此复。
附:详细核算方法
(1)实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认的金钱债款 清偿的拖延实行期间的债款利息。
(2)清偿的拖延实行期间的债款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认的金钱债款×同期借款基准利率×2×拖延实行期间。
2009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经过)
法释〔2009〕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布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实行工作中怎么核算拖延实行期间的债款利息等问题的批复》已于2009年3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经过。
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18日起实施。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实行工作几个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川高法〔2007〕390号)收悉。经研讨,批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核算“拖延实行期间的债款利息”时,应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则的同期借款基准利率核算。
二、实行款不足以偿付悉数债款的,应当依据并复原则按份额清偿法律文书确认的金钱债款与拖延实行期间的债款利息,但当事人在实行宽和中对清偿次序还有约好的在外。
此复。
附:详细核算方法
(1)实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认的金钱债款 清偿的拖延实行期间的债款利息。
(2)清偿的拖延实行期间的债款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认的金钱债款×同期借款基准利率×2×拖延实行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