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债款人)应供给包含:
1、能证明与被告之间存在债款的依据资料。如合同、借单、收据、欠条等;
2、自己已实行义务而被告逾期不实行义务的依据。如钱款在何日何地经过什么方法交给了被告,而被告到期仍不偿还,最好能供给与债款、债款人无关系的证明人;
3、如有担保人或介绍人,要供给担保人或介绍人的
名字、性别、年纪、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若是单位担保,须供给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状况;
二、被告首要供给足以证明债款现已实行或许现已发作改变、撤销的依据资料。若供给的是带有假造、诈骗性质的资料,则要承当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