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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预见原则指的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5 12:16
合理预见准则是确认损害赔偿规模的准则之一,是指违约损害赔偿的规模应以违约方在缔结合一起预见或许应当预见到的丢失为限。
《合同法》第113条规则,“赔偿丢失不得超越违反合同一方缔结合一起预见到或许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或许形成的丢失。”
合理预见准则的首要理论根据即意思自治准则。当事人只能承受缔结合同的意思规模的束缚,其职责的承当相同也不能超越意思规模。假如违约形成的丢失超出了当事人根据缔结合一起的状况与现实能够作到的预见,让其承当违约丢失就违反了意思自治准则。
应当留意的是,合理预见准则并不适用于约好损害赔偿,即在当事人约好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时,约好的数额或许根据约好的计算方法确认的数额具有优先效能,其都归于当事人在订约时就能预见到的丢失数额,除非其约好显失公正才得予以考虑削减。其次,是否预见或许应当预见或许的丢失是根据缔结合一起的现实或形式进行判别的。
据以判别是否预见到或许应当能够预见的根据是违约方在订阅合一起实践知道的或许应该能知道的现实或形式。合同法这样规则,表现了公正的准则,在缔结合一起,当事人是能够预见合同违约时自己的丢失是多少,已然缔结合一起现已预见而且承受了这个丢失的危险,那么在要求违约损害赔偿的时分以预见的丢失作为赔偿标准也是合理的,当事人也是能够承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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