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离婚时能要求返还婚姻保证金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2 03:54
【案情】
    曾某(男)和周某(女)于2003年经人介绍知道,在订亲时,周某提出,为保证两边联系的安稳,要求曾某支交给她5万元保证金。曾某赞同了周某的要求,为此两边还签定了协议。2004年5月两边收取了成婚证。2006年两边因性格不合开端分家日子,2007年曾某申述离婚,并要求周某返还5万元保证金。周某赞同离婚,但以为其时两边是在自愿相等的基础上签定的协议,现在由于曾某的原因形成两人离婚,曾某无权要求返还该5万元保证金。
   【不合】
    就是否应当返还该保证金,发生了如下两种定见:
    第一种定见:被告不必返还该笔钱。由于这笔钱应当认定为彩礼,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解说,女方现已与男方成婚且共同日子过,因而不必返还。
    第二种定见:该笔钱应当返还给原告。由于女方以成婚为意图而获得男方5万元保证金的约好与婚姻法上禁绝借婚姻讨取资产的规则相违反,应认定为无效,所以被告应当返还这笔钱。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是:
    首要,该笔钱不该认定为彩礼。所谓的彩礼仅限于男方依照当地风俗习惯在成婚前支交给女方的金钱或资产,而本案中,女方是依据两边签定的协议获得的金钱,因而不能认定为彩礼,也就不能适用法令及司法解说中关于彩礼的规则。
    其次,该协议是否有用?我国法令的规则,保证金作为经济合同担保的一种方法不能适用于婚姻家庭联系中,且该协议违反了《婚姻法》第三条规则的“制止借婚姻讨取资产”,因而,该协议应当认定为无效。女方应当返还。    刘君琦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