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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辩护词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4 04:41
犯了纳贿罪而被人检举,会遭受到法令的严惩。纳贿者当然期望法官可以轻判,由于有些人是一时鬼摸脑壳才做出犯法的作业,期望法官能给自己一个痛改前非的时机,这时就需求写纳贿罪辩解词,获取他们的重视。听讼网小编为你介绍了相关事例,看看辩解词该怎样写。
敬重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潘某家族的托付并经过其自己的赞同,指使我担任潘某涉嫌纳贿罪一案的辩解人。辩解人经过法庭查询、举证、质证以及听取公诉人的公诉定见,辩解人以为公诉人对本案提出的指控现实不清、根据缺少,其指控罪名不建立,被告潘某不构成纳贿罪,详细辩解定见如下: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收受7.38万元的根据存在显着对立,缺少采信,纳贿现实不清,不能确定
本案,公诉机关为支撑申述,在现实方面,安排了包含被告人供述、同案犯王某供述、证人证言的根据系统。可是,根据庭审质证以及查明的现实,控方的这一根据系统存在严重瑕疵,底子不符合刑事根据“三性”的基本要求。会集体现在:
1、侦办机关搜集根据的程序不合法
公诉机关出示的被告供述的《讯问笔录》、同案犯王某供述的《讯问笔录》、证人的《问询笔录》均没有侦办人员签字,笔录缺少必要程序,不能作为根据运用。
2、被告人的供述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公诉机关作为首要根据供给给法庭以证明被告收取别人贿赂的供述笔录仅有一份,辩解人提请法庭留意:这儿所说的是“供述”而不是“供述与辩解”。按照法令规则,被告人的辩解,应当作为首要根据供给给法庭。但惋惜的是,直到开庭前,辩解人一向没有看到相关根据。被告的供述是在被侦办机关拘押后的第二天所述,其时被告忽然面对失掉自在的环境,精力极度惊骇,在侦办机关的教育、引导乃至或许是精力要挟的景象下做出的供述其真实性令人置疑。为此,辩解人以为仅有被告一次供述的根据缺少采信,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3、同案犯王某的供述前后对立,不能得出仅有、排他的定论
有关涉案款来历上王某的供述前后对立:王某在2008年X月X日的供述称“在一次购买电源设备时,潘某在我办公室提出让对方给回扣15万元,我就赞同了。(见王某讯问笔录第1页倒数榜首段)2009年X月X日王某的供述又称“在一次购买电源设备时,潘某到我办公室说供货的某公司为感谢咱们表明工程完工后给十五、六万元的回扣款,我其时就赞同了。”(见王某讯问笔录第2页榜首段)涉案款到底是被告在王某的授意下向某公司索要的仍是某公司在合同实施后自动返还的,王某的供述前后对立,不能得出仅有、排他的定论。
有关涉案款的去向上,王某的供述相同前后对立:王某2008年X月X日的供述称“用某公司的设备是这个项目负责人潘某决议的。”(见王某供述笔录第2页第17行)王某供述笔录称“回扣款没有说详细给谁,可是我以为便是给可以决议购买他们设备的分管领导和项目负责人的。王某2009年X月X日供述笔录第2页第3行至4行记载为“潘某告诉我说某公司把回扣款给拿过来了,问我怎样处理,我说先放你那吧,今后再说。”同页笔录第23行“问:你知道这笔钱在谁手里存放着吗?答:不知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纳贿的7.38万元的来历和去向是本案焦点。同案犯王某的供述存在显着对立,不能得出仅有、排他的定论,与其他根据不能构成根据链。另,同案犯王某在2008年涉嫌贪婪、纳贿罪被拘捕侦办,其供述有为自首、建功的嫌疑,供述的真实性存有贰言,缺少采信。
4、证人证言
公诉机关出示的证人证言相同存在极大缝隙,证言内容缺少逻辑性,不能与其他根据彼此印证,构成完好根据链。
就涉案17.38万元的证人证言来看,证人张某的问询笔录记载为:“问:在这一进程中,你和潘某与某公司有过不正当的经济往来吗?答:有过。2004年王某从前送给我17万多元好处费。”(见张某问询笔录第2页第5行至第7行)证人王某的问询笔录记载为:“在洽谈合一起我也向买方许诺给返还保修费,而我自己拿曩昔不太便当,所以想经过张某转交给领导。”(见王某问询笔录第4页第15行至17行)
证人证言在涉案款的性质、涉案款的去向等重要情节上,说法均各自不同,底子不能彼此印证。
本案,公诉机关出示的均是言辞根据,言辞根据受主观因素影响较大,易含有虚伪成分。且公诉机关出示的言辞根据带有极大诱导性发问,涉案款的数额、来历、去向等重要根据之间彼此对立、不能彼此印证,不能得出仅有、排他的定论证明被告纳贿现实存在。
二、公诉机关指控被告纳贿7.38万元,该指控不符合法令规则的纳贿违法构成要件,被告的行为不构成纳贿罪
根据《刑法》第385条规则,所谓纳贿罪,是指国家作业人员运用职务便当,讨取别人资产,或许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为别人获取利益的行为。从本案现实和案情剖析,2003年被告单位从某公司购进电源设备非被告运用职务行为投机所形成的,被告的行为不符合纳贿违法构成要件。
被告单位是某公司终年协作伙伴,一向运用某公司设备。2003年被告单位为建造某工程,建立领导小组和项目小组。同案犯王某时任书记及领导小组负责人,被告时任领导小组下设的项目小组负责人,其作业受领导小组指挥和安排。
被告单位因工程需求购进一批电源设备,包含某公司在内的四个出产电源的厂家成为评议目标。经对各厂家产品性能指标性价比归纳评议后,某公司产品被选中。经被告单位主管部门及领导审批赞同后,被告代表单位与某公司签定《售货合同》。
从评议到签定合同的整个进程,被告没有运用职务之便,更没有不合法收受某公司的资产,为某公司获取利益。相反,被告为了单位的利益,屡次与某公司洽谈,争取到免费供给保修服务的优惠。被告对单位购进某公司电源设备这笔事务没有决议权。被告单位与某公司协作多年,许多设备均运用该公司产品,即使考虑设备运用的稳定性及联接性,被告单位选购某公司的电源设备也属天经地义。况某公司作为被告单位电源设备供货商是经归纳评议并经单位领导及主管部门审批赞同的成果,绝非被告职务行为投机所形成的,被告的行为不构成纳贿罪。
三、某公司返还的7.38万元保修费,被告没有归个人一切,不存在纳贿行为
2004年X月,某公司为实施合同责任,决议按许诺返还被告单位设备保修费。某公司出售司理王某将返还保修费一事奉告被告,被告经向主管领导王某报告后,王某指示:“先放你那吧,今后再说。”(见同案犯王某讯问笔录第2页第4行)所以,被告让王某将保修费交给张某暂存,详细数额被告并不清楚,仅仅听张某说有17万多。此笔费用怎么运用,怎么入账,由主管领导王某决议。
2004年X月同案犯王某告诉被告,让被告将此笔费用中的十万元汇到某大酒店的账上。因而笔费用暂存在张某处,被告就让张某将钱转到某大酒店帐上。王某是酒店领导之一。被告按领导王某指示让张某将保修费中的十万元照实入账,其他的七万多元怎么运用,等领导王某详细指示。
2008年王某因涉嫌贪婪、纳贿被拘捕。在纪委、检察机关查询、侦办王某涉嫌纳贿、贪婪案中,王某供述2004年曾收受某公司回扣15万元。2008年X月,纪委、检察机关向被告查询了解王某涉案现实时,被告方知2004年X月张某存入某大酒店账上的十万元被王某移用购房。被告为活跃合作纪委、检察机关查询取证作业,将暂存在张某处剩下保修费自动退交给检察机关处理。因购买某公司电源设备一事已曩昔多年,剩下保修费详细数额被告已记不清,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就让被告先退交8万现金,待王某涉案现实查清后,按实践数额收缴,剩下部分返还给被告。
被告作为王某的部属,直接受王某的领导。某公司返还的17万多保修费按王某指示仅暂存在张某处,该笔费用的运用权、分配权全由王某决议,被告无权分配也不敢分配。众所周知,国家机关、国有作业单位上下级联系威严,被告作为王某的直接部属,在能决议自己宦途命运的领导王某面前绝不敢有僭越行为。涉案的17.38万元费用从收到用都需领导王某授意、赞同后被告依令履行。被告按王某指示将其间的十万元汇入某大酒店后,剩下7.38万元费用仅仅暂存在张某处,等候领导下步指示怎么运用。该笔费用被告即没有分配权,又没有运用权,更不敢归个人一切。
《刑法》第385条第2款规则:“国家作业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背国家规则,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一切的,以纳贿论处。公诉机关申述书中查明“17.38万元回扣款,暂存在张某处。”足以阐明被告没有将某公司返还的保修费归个人一切的成心,不存在纳贿行为。
四、被告具有建功行为和自首情节,又是初犯
被告在纪委、检察机关查询王某涉嫌贪婪、纳贿时,被告检举、揭发了王某违法的头绪,活跃合作纪委和检察机关的查询、侦办作业,活跃交还涉案款,防止被告单位、国家遭受更大丢失,被告有建功行为。
《刑法》第67条规则:“违法今后自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的,是自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建功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1条规则:“罪过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安排或许司法机关盘查、教育后,自动告知自己的罪过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本案中,被告在纪委、检察机关查询、侦办王某涉嫌贪婪、纳贿案时,了解到王某纳贿行为触及到某公司返还的保修款,认识到自己按王某指示暂存该笔金钱的行为或许涉嫌违法。经纪委、检察机关问询、教育后,被告彻底告知了自己的问题,自动退交相关金钱。另,本案发生前,被告从未有过违法违纪行为。因而,即使审判机关确定被告的行为构成违法,应当确定被告有自首情节并念及其是初犯,予以广泛量刑。
五、被告一向体现较好,在作业中做出了很大奉献
被告自参加作业以来,将一腔热心扑在作业上,在党和单位的教育培养下,被告从一名普通职工生长为正处级干部。作为女人,被告付出了比常人多百倍的勤勉和精力。被告在作业的几十年里,矜矜业业,吃苦耐劳,为XX作业做出了很大奉献。辩解人主张法庭考虑被告的一向体现及在作业中的奉献等量刑情节。
六、量刑定见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准则和精力是确保精确、及时地查明违法现实,正确运用法令,赏罚违法分子,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刑事诉讼中为保证违法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合法权益,实施疑罪从无,无罪推定的准则。被告自2009年X月X日被拘押已有14个月,该案因现实不清、根据缺少两次退侦。该案是国家纪委督办的案件,辩解人能了解检察机关接受的巨大压力。但检察机关在侦办、申述中一向带着有罪推定的倾向,在被告涉嫌纳贿罪的根据不能扫除合理置疑,重要根据不能彼此印证的景象下仍指控被告涉嫌纳贿,显失办案的独立性及公平性。
本案触及的某公司返还给被告单位的保修费,实践是被同案犯王某收归个人一切。被告作为王某的部属,仅仅授命于王某暂存该笔费用,怎么运用由王某决议,被告没有分配权。而且被告在纪委、检察机关查询、侦办王某涉嫌贪婪、纳贿时自动退交相关金钱,没有影响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被告的行为仅是因思想认识不行的违法行为,不构成违法。因而,辩解人恳请法庭本着独立审判准则,不受其他机关的影响和干与,客观、公平的对被告作出无罪判决,以还被告洁白。
综上,辩解人以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的违法现实不清、根据缺少,指控的罪名不建立。被告没有运用职务之便,收纳贿赂,为别人获取利益,不构成纳贿罪。且被告有自首情节和建功行为,能自动退交相关金钱,没有给国家形成丢失,辩解人恳请法庭在查明现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令,对被告作出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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