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赔偿:员工只凭试用期合同能否申请双倍工资补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8 16:26
依照《劳作合同法》的相关规则,企业与职工树立劳作联系,应当及时缔结书面劳作合同,假如签定劳作合同不及时将可能面对给予职工双倍薪酬的处分。一位职工在离职前依据试用期时签定的试用合同,到裁定提出恳求要求双倍薪酬,可是因为他试用转正后该公司及时和他签定了劳作合同,之前的试用期限应以为包括在劳作期限内,他的恳求没有取得裁定部分的支撑。
案子回放
恳求试用期双倍薪酬未获支撑
李某应聘到某公司作业,签到第一天,该公司人力资源部司理通知李某,公司规则新入职职工要签定6个月的试用期合同,薪酬为2000元。试用期满经查核合格后转正,签定正式的劳作合同,薪酬为2500元。李某于2008年1月5日与甲公司签定了为期6个月的试用期合同。6个月后,两边签定了期限至2010年1月5日止的劳作合同。
2009年5月,李某以该公司拖欠其薪酬为由,与该公司免除劳作联系。经两边洽谈未果,故李某到向阳区劳作裁定提出恳求,要求该公司付出其2008年2月至6月未签定劳作合同的双倍薪酬差额。裁定通过审理,驳回了李某的裁定恳求。
裁定点评
合同仅约好试用期不成立
向阳劳作裁定员龙露介绍,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两边当事人只签定试用期合一起的定性。”首要,从两边签定的劳作合同上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第7条规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作者树立劳作联系。”第10条规则“树立劳作联系,应当缔结书面劳作合同;已树立劳作联系,未一起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
因而,用人单位在劳作者入职时就应该与其签定正式劳作合同。而本案中,李某刚到该公司所签定的合同只约好了试用期,而未签定正式的劳作合同,这是违反劳作合同法的。
试用期包括在劳作合同期限内
依照《劳作合同法》第19条规则“劳作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越一个月;劳作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越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越六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作合同期限内。劳作合同仅约好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作合同期限。”
本案中,李某与甲公司所签定的合同只约好了6个月的试用期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规则,这一为期6个月的试用期合同为劳作合同期限,其试用期不成立。
别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第82条规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二倍的薪酬。”
本案中,李某自用工之日起即签定了6个月的试用期合同,而这6个月期限应视为劳作合同期限,而并非该公司未与之签定劳作合同。因而,该公司不该付出李某所诉求的2008年2月至6月未签定劳作合同的双倍薪酬差额,裁定也据此驳回了李某的恳求。
裁定人员提示,由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就应与劳作者签定合同,劳作合同期包括劳作者的试用期。假如用人单位超越一个月仍不与劳作者签定劳作合同,用人单位就应从劳作者干满一个月的次日起付出劳作者双倍薪酬。(午报记者闵丹实习记者秦婷婷)
案子回放
恳求试用期双倍薪酬未获支撑
李某应聘到某公司作业,签到第一天,该公司人力资源部司理通知李某,公司规则新入职职工要签定6个月的试用期合同,薪酬为2000元。试用期满经查核合格后转正,签定正式的劳作合同,薪酬为2500元。李某于2008年1月5日与甲公司签定了为期6个月的试用期合同。6个月后,两边签定了期限至2010年1月5日止的劳作合同。
2009年5月,李某以该公司拖欠其薪酬为由,与该公司免除劳作联系。经两边洽谈未果,故李某到向阳区劳作裁定提出恳求,要求该公司付出其2008年2月至6月未签定劳作合同的双倍薪酬差额。裁定通过审理,驳回了李某的裁定恳求。
裁定点评
合同仅约好试用期不成立
向阳劳作裁定员龙露介绍,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两边当事人只签定试用期合一起的定性。”首要,从两边签定的劳作合同上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第7条规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作者树立劳作联系。”第10条规则“树立劳作联系,应当缔结书面劳作合同;已树立劳作联系,未一起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
因而,用人单位在劳作者入职时就应该与其签定正式劳作合同。而本案中,李某刚到该公司所签定的合同只约好了试用期,而未签定正式的劳作合同,这是违反劳作合同法的。
试用期包括在劳作合同期限内
依照《劳作合同法》第19条规则“劳作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越一个月;劳作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越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越六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作合同期限内。劳作合同仅约好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作合同期限。”
本案中,李某与甲公司所签定的合同只约好了6个月的试用期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规则,这一为期6个月的试用期合同为劳作合同期限,其试用期不成立。
别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第82条规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二倍的薪酬。”
本案中,李某自用工之日起即签定了6个月的试用期合同,而这6个月期限应视为劳作合同期限,而并非该公司未与之签定劳作合同。因而,该公司不该付出李某所诉求的2008年2月至6月未签定劳作合同的双倍薪酬差额,裁定也据此驳回了李某的恳求。
裁定人员提示,由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就应与劳作者签定合同,劳作合同期包括劳作者的试用期。假如用人单位超越一个月仍不与劳作者签定劳作合同,用人单位就应从劳作者干满一个月的次日起付出劳作者双倍薪酬。(午报记者闵丹实习记者秦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