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与截止时间应怎样做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3 20:19【网友问题】
乡镇土地使用税交税责任发作与截止时刻应如何做断定?
【律师回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乡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方针的告诉》(财税〔2006〕186号)规则,对交税人自建、托付施工及开发触及的乡镇土地使用税的交税责任发作时刻,由交税人从获得土地使用权合同约好交给土地时刻的次月起交纳乡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好交给土地时刻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定的次月起交纳乡镇土地使用税。是否获得《土地使用证》或是否全额缴款都不能作为断定交税责任发作时刻的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乡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告诉》(财税〔2008〕152号)规则,交税人因房产、土地的什物或权力状况发作变化而依法停止房产税、乡镇土地使用税交税责任。该规则从某种意义上讲,一方停止,则另一方开端交纳。详细断定根据为:(1)假如某交税人将房子或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开发企业,房子被拆除了,土地撂荒了即为什物发作变化。(2)权力发作变化,应该主要从合同签定判别,财税〔2006〕186号文件规则了合同签定日是断定交纳土地使用税的根据,相反,对出让土地的一方应该是合同签定日停止交税责任。权力发作变化,主要是处理相关手续,即《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或“合同”、“协议”这些履行了,便是权力发作变化了。(3)状况发作变化,应该理解为是否改动原状和什物形状。如本来的房子是办公楼,现在变成商场或经营场所了,本来的土地是犁地,现在变成了撂荒地。但凡什物、权力、状况这三项中有一项发作了改动,就应当断定,一方停止,另一方开端交纳。
关于交税人获得政府划拨土地后,在没到土地管理部分处理手续前,假如什物状况未发作变化,原土地使用者还在播种或原住户的出产日子都没有改动,则没有发作交税责任。假如房子施行动迁,或犁地撂荒,或该土地的实践经营管理权归于被划拨者一切,虽然没到土地部分处理手续,也应断定发作交税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商品房,从什么时刻确认停止交纳乡镇土地使用税也是交税人和税务机关断定的焦点。假如从合同约好的交房时刻断定,当开发商未能履约时,则应从实践交给时断定停止交纳。假如合同没有约好交房时刻,就不能以签定商品房出售合同的签定时刻断定停止交税了,而要按房产、土地的什物或权力状况发作变化的当月末停止交税。详细断定,则应从开发商将住户钥匙交给购房人时作为停止交纳土地使用税的时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