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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的相关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6 21:21
《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的相关规则
榜首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或许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现实或许犯罪嫌疑人,应当依照统辖规模,立案侦查。
榜首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现实或许犯罪嫌疑人,有权力也有责任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许人民法院报案或许告发。
被害人对侵略其人身、财产权力的犯罪现实或许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许人民法院报案或许指控。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许人民法院关于报案、指控、告发,都应当承受。关于不属于自己统辖的,应当移交主管机关处理,而且告诉报案人、指控人、告发人;关于不属于自己统辖而又有必要采纳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纳紧急措施,然后移交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许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则。
榜首百零一十一条 报案、指控、告发能够用书面或许口头提出。承受口头报案、指控、告发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指控人、告发人签名或许盖章。
承受指控、告发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指控人、告发人阐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可是,只需不是捏造现实,伪造证据,即便指控、告发的现实有收支,乃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厉加以差异。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许人民法院应当保证报案人、指控人、告发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指控人、告发人假如不肯揭露自己的名字和报案、指控、告发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存隐秘。
榜首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许公安机关关于报案、指控、告发和自首的资料,应当依照统辖规模,敏捷进行检查,以为有犯罪现实需求追查刑事责任的时分,应当立案;以为没有犯罪现实,或许犯罪现实明显细微,不需求追查刑事责任的时分,不予立案,而且将不立案的原因告诉指控人。指控人假如不服,能够请求复议。
榜首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以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子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许被害人以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子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阐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以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告诉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告诉后应当立案。
榜首百一十四条 关于自诉案子,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申述。被害人逝世或许损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述。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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