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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损害赔偿与其他违约责任形式的区别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6 08:08
违约危害赔偿与其他违约职责方法的差异有哪些?违约危害赔偿与实践实行的差异,违约危害赔偿与付出违约金的差异,违约危害赔偿与采纳补偿措施的差异,违约危害赔偿与解除合同的差异等,接下来小编为您具体介绍他们之间的差异。
与其他违约职责方法的差异
危害赔偿与实践实行
《合同法》榜首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实行合同职责或实行合同职责不符合约好的,在实行职责或采纳补偿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丢失的,应当赔偿丢失”。可见,这两种救助方法是不能彼此替代的。实践实行具有特别的功用:
其一,实践实行是完成合同意图、保护合同纪律所有必要采纳的救助方法。
其二,实践实行的适用能够使合同得以持续存续,然后鼓舞买卖添加社会财富。
其三,从举证职责来看,受害人要求采纳实践实行的补偿方法可不用承当对实践丢失的举证职责,因而在许多丢失难以确定和举证的状况下,实践实行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当然,虽然违约方不得以其他补偿方法替代合同的实践实行,但对受害人来说,在危害赔偿方法能够有效地保护其利益的状况下,彻底能够抛弃实践实行的补偿方法而采纳危害赔偿。实事上,某些状况下选用实践实行的方法缺乏以补偿债权人的丢失。例如,债务人拖延交货使债权人生产经营中止,然后遭受严重经济丢失。虽然经过实践实行获得了合同约好的货品,但已遭受的丢失仍未得到彻底补偿。针对这种状况,就应结合危害赔偿救助方法,保护受害方利益,制裁违约当事人,保护买卖次序和安全。
危害赔偿与付出违约金
危害赔偿与付出违约金都是合同职责的首要方法。前者首要是一种补偿性的职责方法,而后者则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两层特点。所以,危害赔偿一般要与实践危害相结合,而付出违约金的数额与实践危害之间并无必要联络。即便在没有危害的状况下,也应付出违约金。假如付出补偿性违约金缺乏以补偿受害人遭受的丢失,债务人还须承当危害赔偿职责以补偿违约金的缺乏部分,即违约金可与赔偿丢失并用。但在两者并用的状况下,应以受害方的实践丢失作为职责的最高限额,即受害方不得获取超越实践丢失的补偿。
危害赔偿与采纳补偿措施
在不适应持续实行的状况下,受损方能够要求违约方采纳必定的补偿措施挽回丢失。如在买卖合同中,假如标的物的瑕疵能够修补,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修补瑕疵,并由其承当修补所需费用。但修补后如仍使债权人遭受丢失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给予危害赔偿。例如,债务人修补瑕疵形成拖延实行,而因拖延实行使债权人遭受丢失,那么债权人当然有危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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