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4 13:19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扩展增值税抵扣规模退税审阅办理,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东北地区扩展增值税抵扣规模若干问题的规则》(财税〔2004〕156号)、《2004年东北地区扩展增值税抵扣规模暂行办法》(财税〔2004〕1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部六省扩展增值税抵扣规模暂行办法〉的告诉》(财税〔2007〕75号),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配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轿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高新技术企业、船只制造业(仅限于东北地区适用)、军品企业(仅限于东北地区适用)、电力业(仅限于中部地区适用)、采掘业(仅限于中部地区适用)产品出产为主的增值税一般交税人(以下简称交税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前款所称为主,是指交税人出产出售配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只制造业、轿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军品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电力业、采掘业产品年出售额占悉数出售额50%(含50%)以上。其间石油化工业不包括焦炭加工业;冶金业不包括年产普钢200万吨以下、年产特殊钢50万吨以下、年产铁合金10万吨以下的钢铁出产企业和电解铝出产企业;火力发电的交税人不包括以《国务院批转开展变革委、动力办关于加速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告诉》(国发〔2007〕2号)规则应关停燃煤(油)机组发电作为其主营业务的交税人。
第二章资历确定
第四条交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如下存案挂号材料:
(一)《扩展增值税抵扣规模企业确定存案挂号表》(附件1);
(二)省级科技主管部分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仅限高新技术企业);
(三)加盖有军品研发或出产合同鉴证章的武器配备产品订购合同(仅限军品企业)。
第五条交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存案挂号材料之日起,能够依照扩展增值税抵扣规模相关方针规则申报交税。
军品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扩展增值税抵扣规模资历,不再由省级税务部分与财政部分一起确定,实施存案准则。
第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交税人的存案挂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存案材料进行审阅,并在防伪税控办理体系体系办理模块的交税人档案办理中加载标识。对不符合方针规则规模的交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撤销其存案挂号资历,不得履行扩展增值税抵扣规模的方针,并以书面形式告诉交税人。
第七条关于抛弃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权的交税人,应填写《抛弃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权声明》(附件2),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交税人应自提出声明的所属月份起将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余额在“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明细科目做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并相应转入固定资产原值,不得再计入进项税额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