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程序的审判阶段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7 01:31
一审程序的审判阶段有哪些
法庭审判程序大体可分为开庭、法庭查询、法庭争辩、被告人最终陈说、评议和宣判五个阶段。
(一)开庭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矩,开庭阶段的活动程序是:
1、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顺次进行下列作业:
(1)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现已到庭;
(2)宣读法庭规矩;
(3)请公诉人、辩解人入庭;
(4)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5)审判人员入座后,当庭向审判长陈说开庭前的准备作业现已安排妥当。
2、审判长宣告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应当查明被告人的状况。
3、审判长宣告案子的来历、申述的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的名字(称号)及是否公开审理。
4、审判长宣告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解人、判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
5、审判长应当奉告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力;
(1)能够请求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判定人和翻译人员逃避;
(2)能够提出依据,请求告诉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依据、从头判定或许勘验、查看;
(3)被告人能够自行辩解;
(4)被告人能够在法庭争辩完结后作最终的陈说。
6、审判长别离问询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请求逃避,请求何人逃避和请求逃避的理由。赞同或许驳回请求的决议及复议决议,由审判长宣告,并说明理由。
(二)法庭查询
法庭查询是指在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掌管对案子现实和依据查询核对的诉讼活动。法庭查询是法庭审判的中心环节。
法庭查询的程序是:
1、公诉人宣读申述书
审判长宣告法庭查询开端后,先由公诉人宣读申述书;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再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许其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诉讼状。
2、被告人、被害人应就申述书指控的违法现实别离陈说
公诉人宣读申述书后,在审判长掌管下,被告人、被害人能够就申述书指控的违法现实别离进行陈说。被告人假如供认申述书指控的违法现实,则应就自己的违法行为进行陈说;假如否定指控,应答应其陈说辩解定见。被告人陈说之后,应答应被害人依据申述书对违法的指控陈说自己受害的经过。
3、讯问、提问被告人、被害人。
(1)公诉人讯问被告人。在审判长掌管下,公诉人能够就申述书中所指控的违法现实讯问被告人。讯问被告人,应当防止影响陈说或许证言客观实在的诱导性讯问以及其他不妥讯问。
(2)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辩解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答应,能够向被告人提问。
(3)控辩两边经审判长允许,能够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问。
讯问、提问被告人和提问被害人,有必要在审判长掌管下进行。
(4)审判人员讯问、提问被告人、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
4、出示、核实依据
依据只要经过当庭查验核实才干成为定案的依据。在讯问、提问当事人今后,应当当庭核对各种依据。
控辩两边向法庭供给的依据,都应当经当庭质证、辩认和争辩。
(1)问询证人、判定人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证人到庭后,审判人员应领先核实证人的身份、与当事人以及本案的联系,奉告证人应当如实地供给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许藏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判定人应当出庭宣读判定结论,但经人民法院允许不出庭的在外。判定人到庭后,审判人员应领先核实判定人的身份、与当事人及本案的联系,奉告判定人应当如实地供给判定定见和有意作虚伪判定要负的法律责任。
(2)出示、宣读依据
公诉人、辩解人应当向法庭出示依据,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判定人的判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依据的文书,当庭宣读。
公诉人要求出示开庭前送交人民法院的依据目录以外的依据,辩解方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如以为依据在确有出示的必要,能够允许出示。
5、调取新依据
当事人和辩解人有权请求告诉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依据,请求从头判定或许勘验。
人民法院能够向人民检察院调取需求查询核实的依据资料,也能够依据辩解人、被告人的请求,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在侦办、审查申述中搜集的有关被告人无罪或许罪轻的依据资料。
6、合议庭查询核实依据
在法庭查询过程中,合议庭对依据有疑问的,能够宣告休庭,对该依据查询核实。
(三)法庭争辩
合议庭以为本案现实现已查询清楚,应当由审判长宣告法庭查询完毕,开端就全案现实、依据、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法庭争辩。
法庭争辩,是在法庭查询的根底上,控诉方与辩解方就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违法的性质、罪责轻重、依据是否的确充沛,以及怎么适用惩罚等问题,进行相互争辩的一个重要环节。经过控辨两边的争辩,将进一步提醒案情,清晰怎么适用法律,为案子的正确裁判奠定根底。
法庭争辩应当在审判长的掌管下,依照下列次序进行:
(1)公诉人讲话;
(2)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讲话;
(3)被告人自行辩解;
(4)辩解人辩解;
(5)控辩两边进行争辩。
(四)被告人最终陈说
审判长在宣告争辩完结后,被告人有最终陈说的权力,这是被告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力。审判长应当奉告被告人享有此项权力。被告人最终陈说也是法庭审判中一个独立的阶段。
法庭审判程序大体可分为开庭、法庭查询、法庭争辩、被告人最终陈说、评议和宣判五个阶段。
(一)开庭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矩,开庭阶段的活动程序是:
1、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顺次进行下列作业:
(1)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现已到庭;
(2)宣读法庭规矩;
(3)请公诉人、辩解人入庭;
(4)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5)审判人员入座后,当庭向审判长陈说开庭前的准备作业现已安排妥当。
2、审判长宣告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应当查明被告人的状况。
3、审判长宣告案子的来历、申述的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的名字(称号)及是否公开审理。
4、审判长宣告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解人、判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
5、审判长应当奉告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力;
(1)能够请求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判定人和翻译人员逃避;
(2)能够提出依据,请求告诉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依据、从头判定或许勘验、查看;
(3)被告人能够自行辩解;
(4)被告人能够在法庭争辩完结后作最终的陈说。
6、审判长别离问询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请求逃避,请求何人逃避和请求逃避的理由。赞同或许驳回请求的决议及复议决议,由审判长宣告,并说明理由。
(二)法庭查询
法庭查询是指在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掌管对案子现实和依据查询核对的诉讼活动。法庭查询是法庭审判的中心环节。
法庭查询的程序是:
1、公诉人宣读申述书
审判长宣告法庭查询开端后,先由公诉人宣读申述书;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再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许其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诉讼状。
2、被告人、被害人应就申述书指控的违法现实别离陈说
公诉人宣读申述书后,在审判长掌管下,被告人、被害人能够就申述书指控的违法现实别离进行陈说。被告人假如供认申述书指控的违法现实,则应就自己的违法行为进行陈说;假如否定指控,应答应其陈说辩解定见。被告人陈说之后,应答应被害人依据申述书对违法的指控陈说自己受害的经过。
3、讯问、提问被告人、被害人。
(1)公诉人讯问被告人。在审判长掌管下,公诉人能够就申述书中所指控的违法现实讯问被告人。讯问被告人,应当防止影响陈说或许证言客观实在的诱导性讯问以及其他不妥讯问。
(2)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辩解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答应,能够向被告人提问。
(3)控辩两边经审判长允许,能够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问。
讯问、提问被告人和提问被害人,有必要在审判长掌管下进行。
(4)审判人员讯问、提问被告人、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
4、出示、核实依据
依据只要经过当庭查验核实才干成为定案的依据。在讯问、提问当事人今后,应当当庭核对各种依据。
控辩两边向法庭供给的依据,都应当经当庭质证、辩认和争辩。
(1)问询证人、判定人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证人到庭后,审判人员应领先核实证人的身份、与当事人以及本案的联系,奉告证人应当如实地供给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许藏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判定人应当出庭宣读判定结论,但经人民法院允许不出庭的在外。判定人到庭后,审判人员应领先核实判定人的身份、与当事人及本案的联系,奉告判定人应当如实地供给判定定见和有意作虚伪判定要负的法律责任。
(2)出示、宣读依据
公诉人、辩解人应当向法庭出示依据,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判定人的判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依据的文书,当庭宣读。
公诉人要求出示开庭前送交人民法院的依据目录以外的依据,辩解方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如以为依据在确有出示的必要,能够允许出示。
5、调取新依据
当事人和辩解人有权请求告诉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依据,请求从头判定或许勘验。
人民法院能够向人民检察院调取需求查询核实的依据资料,也能够依据辩解人、被告人的请求,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在侦办、审查申述中搜集的有关被告人无罪或许罪轻的依据资料。
6、合议庭查询核实依据
在法庭查询过程中,合议庭对依据有疑问的,能够宣告休庭,对该依据查询核实。
(三)法庭争辩
合议庭以为本案现实现已查询清楚,应当由审判长宣告法庭查询完毕,开端就全案现实、依据、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法庭争辩。
法庭争辩,是在法庭查询的根底上,控诉方与辩解方就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违法的性质、罪责轻重、依据是否的确充沛,以及怎么适用惩罚等问题,进行相互争辩的一个重要环节。经过控辨两边的争辩,将进一步提醒案情,清晰怎么适用法律,为案子的正确裁判奠定根底。
法庭争辩应当在审判长的掌管下,依照下列次序进行:
(1)公诉人讲话;
(2)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讲话;
(3)被告人自行辩解;
(4)辩解人辩解;
(5)控辩两边进行争辩。
(四)被告人最终陈说
审判长在宣告争辩完结后,被告人有最终陈说的权力,这是被告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力。审判长应当奉告被告人享有此项权力。被告人最终陈说也是法庭审判中一个独立的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