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的基本问题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8 15:01
行纪合同的基本问题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托付人从事贸易活动,托付人付出酬劳的合同。
行纪人处理托付业务开销的费用,由行纪人担负,但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
行纪人占有托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托付物。
托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许容易腐烂、蜕变的,经托付人赞同,行纪人能够处置该物;和托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能够合理处置。
行纪人低于托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许高于托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托付人赞同。未经托付人赞同,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生意对托付人发作效能。
行纪人高于托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许低于托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能够按照约好添加酬劳。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确,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则仍不能确认的,该利益归于托付人。
托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反该指示卖出或许买入。
行纪人卖出或许买入具有商场定价的产品,除托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明的以外,行纪人自己能够作为买受人或许出卖人。
行纪人有前款规则景象的,依然能够要求托付人付出酬劳。
行纪人按照约好买入托付物,托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托付人无正当理由回绝受领的,行纪人按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则能够提存托付物。
托付物不能卖出或许托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托付人不取回或许不处置该物的,行纪人按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则能够提存托付物。
行纪人与第三人缔结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力、承当义务。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托付人遭到危害的,行纪人应当承当危害赔偿职责,但行纪人与托付人还有约好的在外。
行纪人完结或许部分完结托付业务的,托付人应当向其付出相应的酬劳。托付人逾期不付出酬劳的,行纪人对托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托付人从事贸易活动,托付人付出酬劳的合同。
行纪人处理托付业务开销的费用,由行纪人担负,但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
行纪人占有托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托付物。
托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许容易腐烂、蜕变的,经托付人赞同,行纪人能够处置该物;和托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能够合理处置。
行纪人低于托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许高于托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托付人赞同。未经托付人赞同,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生意对托付人发作效能。
行纪人高于托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许低于托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能够按照约好添加酬劳。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确,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则仍不能确认的,该利益归于托付人。
托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反该指示卖出或许买入。
行纪人卖出或许买入具有商场定价的产品,除托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明的以外,行纪人自己能够作为买受人或许出卖人。
行纪人有前款规则景象的,依然能够要求托付人付出酬劳。
行纪人按照约好买入托付物,托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托付人无正当理由回绝受领的,行纪人按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则能够提存托付物。
托付物不能卖出或许托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托付人不取回或许不处置该物的,行纪人按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则能够提存托付物。
行纪人与第三人缔结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力、承当义务。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托付人遭到危害的,行纪人应当承当危害赔偿职责,但行纪人与托付人还有约好的在外。
行纪人完结或许部分完结托付业务的,托付人应当向其付出相应的酬劳。托付人逾期不付出酬劳的,行纪人对托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