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诉讼的特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0 05:17税收拾国家调理贫富差距的重要手法,也是公民应尽的职责。关于税收问题引起的诉讼近年来也越来越多。通常是指公民、安排以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详细税务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那么详细税务行政诉讼具有哪些特征呢?听讼网小编就这个问题给咱们收拾如下,欢迎咱们阅览。
一、税务行政诉讼的特色
从税务行政与 税务行政复议及其他行政诉讼活动的比较中能够看出,税务行政诉讼具有以下特殊性:
(一)税务行政诉讼是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定的一种诉讼活动。这是税务行政诉讼与税务行政复议的底子差异。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是处理税务行政争议的两条重要途径。因为税务行政争议规模广、数量多、专业性强,很多税务行政争议由税务机关以税务复议方法处理,只要由人民法院对税务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定的活动,才是税务行政诉讼。
(二)税务行政诉讼以处理税务行政争议为条件,这是行政诉讼与其他行政诉讼活动的底子差异,详细体现在:
1.被告有必要是税务机关,或经法令、法规授权的行使税务行政管理权的安排,而不是其他行政机关或安排。
2.税务行政诉讼处理的争议发作在税务行政管理过程中。
3.因税款征纳问题发作的争议,当事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前,有必要先经税务行政复议程序,即复议前置。
二、税务行政诉讼的准则
除共有准则外(如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实施合议、逃避、揭露、争辩、两审、终审等),税务行政诉讼还有必要和其他行政诉讼相同,遵从以下几个特有准则:
(一)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准则。即人民法院对税务行政案件只要部分管辖权。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则,人民法院只能受理因详细行政行为引起的税务行政争方案。
(二)合法性检查准则。除检查税务机关是否滥用权力、 税务行政处罚是否显失公平外,人民法院只对详细税务行为是否合法予以检查,并不检查详细税务行为的恰当性。与此相适应,人民法院准则上不直接判定改变。
(三)不适用调停准则。税收行政管理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机关无权依自己志愿进行处置,因而,人民法院也不能对税务行政诉讼法令关系的两边当事人进行调停。
(四)申述不中止履行准则。即当事人不能以申述为理由而中止履行税务所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如税收保全办法和税收强制履行办法。
(五)税务机关负举证职责准则。因为税务行政行为是税务机关单独依必定现实和法令作出的,只要税务机关最了解作出该行为的根据。假如税务机关不供给或不能供给根据,就可能败诉。
(六)由税务机关担任补偿的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补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补偿法》)的有关规则,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履行职务不妥,给当事人形成人身及产业危害,应担负补偿职责。
以上便是小编收拾的关于税务行政诉讼的相关内容,供咱们参阅,期望能够协助到咱们。税务行政诉讼,还有必要契合法定的期限和必经的程序。一起对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定不服,当事人能够上诉。假如您还有其它的法令问题,咱们网站也供给专业的律师服务,欢迎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