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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安机关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的若干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3 15:36

榜首条为标准全省公安机关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方法,加强内控机制建造,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进步办案效能,保证法律安全,依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子程序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践拟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子,对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违法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许监视居住:
(一)或许判处控制、拘役或许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或许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惩罚,采纳取保候审或许监视居住,不致发作社会危险性的;
(三)应当拘捕的违法嫌疑人患有严峻疾病,或许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四)对拘留的违法嫌疑人,依据不契合拘捕条件的;
(五)提请拘捕后,检察机关不赞同拘捕,需求复议、复核的;
(六)违法嫌疑人被拘押的案子,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求持续侦办的;
(七)移交申述后,检察机关决议不申述,需求复议、复核的。
对已被拘留、拘捕的违法嫌疑人患有严峻疾病,不适宜持续拘押的,可以依照《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公安监管作业的定见》(公通字〔2009〕36号)的有关规则,改变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严峻疾病的规模参照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拟定的《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规模》(司发〔1990〕247号)实行。
第三条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子,对罪过较轻且没有其他严峻违法嫌疑,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违法嫌疑人,在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前提下,应当优先适用取保候审方法:
(一)准备犯、间断犯,或许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二)片面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过错犯,共同违法中的从犯、胁从犯,违法后有自首、建功体现或许活跃退赃、补偿损失或许当事人两边现已就民事补偿达到宽和协议或许调停协议的;
(三)亲朋、邻里、搭档之间因胶葛引发的成心伤害或许损害家庭成员、亲朋权益的案子,违法嫌疑人有悔罪体现,并获得被害人体谅的;
(四)违法嫌疑人系未成年人或许在校学生,自己有悔罪体现,其家庭、校园或许地址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监护、帮教条件的;
(五)违法嫌疑人系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宜拘押的。
第四条对累犯、违法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方法躲避侦办的违法嫌疑人,损害国家安全的违法、暴力违法,以及其他严峻违法的违法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第五条采纳保证金方法取保候审的,应当以保证被取保候审人不躲避、不阻碍刑事诉讼活动为准则,归纳考虑违法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案子的情节、性质,或许判处惩罚的轻重,违法嫌疑人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相等状况,确认收取保证金的数额,最低不少于1000元。对经济违法、侵略产业违法或许其他形成产业损失的违法,可以按涉案数额或许直接产业损失数额的3倍以下确认收取保证金。
责令违法嫌疑人交纳10万元以上保证金的,应当经地级市公安机关担任人赞同。责令违法嫌疑人交纳50万元以上保证金的,应当经地级市公安机关担任人赞同后,报省公安厅事务主管部分审阅赞同。省公安厅直接处理的刑事案子,责令违法嫌疑人交纳取保候审保证金的,应当经法制处审阅后,报分担厅领导赞同。
第六条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子应当严厉控制适用监视居住方法,不得将监视居住作为刑事拘留的前置方法,以变相拘押的方法检查违法嫌疑人。
对涉嫌损害国家安全违法、黑社会性质安排违法、恐惧违法、严峻毒品违法、经济违法、流窜作案的团伙违法、严峻暴力违法不契合拘捕条件的违法嫌疑人以及因既不交纳保证金又无保证人担保而无法取保候审的违法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
第七条对违法嫌疑人采纳监视居住方法的,应当交由违法嫌疑人居处或许指定的居所地址地公安机关实行。
违法嫌疑人在办案机关地址的市、县内有固定住处的,应当在其固定住处实行监视居住,不得指定居所实行。可是,对案子特别,不宜在违法嫌疑人的固定住处实行的,经地级市公安机关担任人赞同,可以为其指定暂时住处实行。违法嫌疑人在办案机关地址的市、县内没有固定住处的,可以依据办案需求,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指定在其暂时住处或许其赞同的其他场所实行。
公安机关不得树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对违法嫌疑人变相拘押。制止在公安机关办案场所、作业场所实行监视居住。
第八条对违法嫌疑人决议监视居住的,办案部分应当在实行后一小时内经过电话、传真、网上督察体系以及直接送达法律文书复印件等方法,将被监视居住人员的名字、年纪、性别、涉嫌的罪名、起止时刻、实行地址及办案单位和主办民警等状况报本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分存案。
第九条对违法嫌疑人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下列事项,应当由办案单位提出定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法制部分审阅后,报分担法制作业的局领导或许首要领导赞同:
(一)对违法嫌疑人决议或免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二)对保证人罚款;
(三)没收保证金。
 对保证人罚款1万元以上、决议没收保证金2万元以上的,应当经地级市公安机关担任人赞同。决议没收保证金5万元以上的,应当经地级市公安机关担任人赞同后,报省公安厅事务主管部分审阅赞同。省公安厅直接处理的刑事案子,对保证人罚款、决议没收保证金的,应当经法制处审阅后,报分担厅领导赞同。
第十条保证人、违法嫌疑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罚款决议、没收保证金决议请求复核,由上一级公安机关法制部分担任受理、提出复核定见,报分担法制作业的局领导或许首要领导赞同后,作出复核决议。
第十一条被取保候审人遇有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吊销案子、检察机关决议不申述景象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免除取保候审。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背《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则,也没有成心重新违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免除取保候审、改变强制方法或许法院判定收效的一起,将保证金退还给违法嫌疑人。禁止以“资助款”或其他名字违法截留、并吞保证金。
第十二条 被取保候审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公安机关不得决议没收保证金:
(一)在被决议取保候审时已查明没有违法事实或许不应当追查刑事责任的;
(二)公安机关没有依法及时免除取保候审的;
(三)尽管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榜首、二项的规则,但可以供给正当理由证明没有成心违背规则,或许没有阻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
(四)其他不应当没收保证金的法定景象。
第十三条办案部分选用书面、电话、传真、托付告诉等方法传讯被取保候审人的,应当保证被取保候审人或与其共同生活的亲属可以接到传讯告诉,一起应当给被取保候审人预留合理的到案时刻,不然不得以传讯未到案为由没收保证金。
第十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严厉依照江苏省公安厅、财政厅《关于标准保证金扣押款银行账户办理及收据办理等有关问题的告诉》(苏公通〔2008〕172号)的有关规则,加强对保证金的办理。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办案部分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止对案子的侦办,并依照以下规则依法及时处理:
(一)需求改变强制方法的,及时改变强制方法;
(二)契合移交申述条件的,应当在1个月内依法移交检查申述;
(三)已查明扫除违法嫌疑或许不应当追查刑事责任的,应立即免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依法吊销案子;应当给予治安处罚、劳动教养或许作其他行政处理的,及时按有关规则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上级公安机关及其监督部分、事务主管部分应当充分利用警务归纳渠道,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及其办案部分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状况的网上巡查、网上研判、网上预警,发现下级公安机关及其办案部分违法、违规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方法的,应当及时催促整改或责令纠正。
第十七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谁主办、谁陈述”、“谁审阅、谁督办”的准则,树立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状况预警通报制度。办案部分应当至少每两个月向本级公安法制部分陈述一次案子发展状况。法制部分应当会同纪检、督察、审计、财政办理部分和各事务部分加强对办案状况的盯梢监督,对办案部分不陈述案子发展状况或许违法办案、迁延办案等状况及时预警通报,并归入法律质量考评。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违规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方法,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法律过错责任追查规则》追查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过错责任:
(一)不按规则呈报、审阅、批阅、报备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
(二)对不契合法定条件的违法嫌疑人决议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
(三)不依法及时免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
 (四)对违法嫌疑人不依法及时侦办、处理的;
(五)不按规则收取、没收、发还保证金的;
(六)截留、坐支、私分、移用或许以其他方法并吞保证金的;
(七)违法对保证人罚款的;
(八)不依法实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监督办理责任,形成结果的;
(九)其他违法、违规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
第十九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事务主管部分”指依据公安部和省公安厅案子统辖分工确认的办案主管部分。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实行,由省公安厅法制处担任解说。此前省公安厅有关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方法的规则与本规则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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