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送股分红要交哪些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7 02:56问:张先生出资的股票最近施行了送股分红,账户获得股息收入4000多元,但第二天他的交易系统从证券账户中扣走7000多元的股息盈利税。请问为什么?
答:这儿首要需求指出的是,作为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的利息、股息、盈利所得,是指个人具有债务、股权而获得的利息、股息、盈利所得,以付出利息、股息、盈利时获得的收入为一次,适用税率20%,因而,上市公司的分红派息归于个人所得税的交税规模。一般来说上市,公司以派发现金、送股、转增股本三种方式施行分红派息。
为鼓舞长时刻出资,按捺短期炒作,促进我国本钱商场长时刻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施行上市公司股息盈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方针有关问题的告诉》(财税〔2012〕85号)规则,自2013年1月1日起,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盈利,股权挂号日在2013年1月1日之后的,个人从揭露发行和转让商场获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盈利所得全额计入应交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交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越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交税所得额。上述所得一致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这儿的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揭露发行和转让商场获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刻。个人转让股票时,依照先进先出法核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获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持股期限按天然年(月)核算,持股一年是指从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接连持股;持股一个月是指从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接连持股。持有股份数量以每日日终结算后个人出资者证券账户的持有记载为准。
就本例而言,实践情况是张某在2月8日买入了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梅)的股票40000股,并在3月6日卖出。据2013年2月26日,上海新梅分红派息布告中规则,该公司以2013年3月1日为股权挂号日,对2012年度股票施行了每10股送8股派1元的分红计划,股息到账日为2013年3月15日。一般来说,股票出资的收益,包含股息、盈利收益和股票买卖所得的差价收入即本钱得利两部分。依据上海新梅分红计划张某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作如下核算。
派发现金部分应纳个税
所谓派发现金即现金股利,张某现金分红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40000÷10×1×20%〕=800(元)。
“送股”部分应纳个税
所谓“送股”即以盈利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告诉》(国税发〔1997〕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利公积金转增注册本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3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则〉的告诉》(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一条规则,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盈利时,以股票方式向股东个人付出应得的股息、盈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盈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针对上海新梅每10股送8股的分红计划,张某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40000÷10×8×20%〕=6400(元)。
“转股”部分应纳个税
所谓“转股”即以本钱公积转增股本,依据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89号)规则,股份制企业将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构成的本钱公积金转增股本由个人获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契合的其他本钱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因而,对“转股”行为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应作区别对待。因为此次上海新梅分红计划未触及“转股”行为,天然也就不存在个人所得税的交纳问题。
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税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则,个人转让股票所得归于“产业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应依照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可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告诉 》(财税〔2009〕167号 )规则,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揭露发行和转让商场获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持续免征个人所得税。因而,张某的股票转让所得天然也不必交纳个人所得税。
因而,本例中实践扣缴张先生个人所得税合计7200元。
个人应在资金账户中留足资金,依法实行交税责任
本例中,张某在2月8日买入上海新梅股票,并在3月6日卖出,持股时刻不满一个月,依照新的股息盈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计征方法,适用20%的税率,而在此期间,上海新梅施行了每10股送8股派1元的分红计划,每10股须扣缴盈利税1.8元 (8×20% 1×20%),因为每股现金分红只要1元,因而,张某在此种分红派息计划下只能倒贴钱交税。针对上述分红派息计划下的“倒贴钱”和“捉襟见肘”景象,财税〔2012〕85号文件规则,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挂号结算公司依据其持股期限核算实践应交税额,超越已扣交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保管组织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挂号结算公司,证券挂号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交纳。个人应在资金账户中留足资金,依法实行交税责任。证券公司等股份保管组织应依法划扣税款,对个人资金账户暂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证券公司等股份保管组织应当及时告诉个人补足资金,并划扣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