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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是否可以暂缓清缴所得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3 01:19

【问题】
依据国税函[2010]201号文的规则,房地产开发产品交给使用就要认定为竣工产品,就要承认收入,结转本钱,进行所得税的清缴。但咱们企业,虽然有交给使用的开发产品,但也仅仅一部分,不到全体项目的30%,而且小区配套工程、美化工程等还没有开工缔造。现在税务所让咱们清缴所得税,有很大困难。不知国家税务总局在出台上述文件时,是否考虑咱们这种情况?咱们以为应该规则交给产品占到项目的必定份额,到达必定的份额,才应处理所得税的清算。请清晰,咱们企业这种情况,是否能够暂缓清算?
【回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竣工条件承认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10]201号)规则:“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运营事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6]31号)规则精力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运营事务企业所得税处理方法〉的告诉》(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规则,房地产开发企业缔造、开发的开发产品,不论工程质量是否经过检验合格,或是否处理竣工(竣工)存案手续以及管帐决算手续,当企业开端处理开发产品交给手续(包含入住手续)、或已开端实践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端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现已竣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则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本钱,并核算企业当年度应交税所得额。
该规则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运营事务企业所得税处理方法〉的告诉》(国税发[2009]31号)规则的关于竣工产品承认的三个条件:“(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资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存案。(二)开发产品已开端投入使用。(三)开发产品已获得了初始产权证明”并不矛盾。之所以重申规则,显现了房地产税收调控方针在逐渐收紧。开发产品只需处理入住手续,不论是否实践竣工存案,即只需契合上述条件之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则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本钱并核算此前以预售方法出售开发产品所获得收入的实践毛利额,一起将开发产品实践毛利额与其对应的估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竣工年度)应交税所得额。
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三十五条规则, 开发产品竣工今后,企业可在竣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挑选确认计税本钱核算的停止日,不得滞后。凡已竣工开发产品在竣工年度未按规则结算计税本钱,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确认或核定其计税本钱,据此进行交税调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则对其进行处理。
因而,贵公司产品现已交给入住,阐明开发产品现已竣工,具有结算计税本钱的条件,应当依据国税发[2009]31号规则调整竣工产品的应交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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