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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1 12:19

关于促进公共租借住宅开展有关税收优惠方针的告诉
财税[2014]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财政厅(局)、当地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造兵团财务局: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证性安居工程建造和办理的辅导定见》(国办发〔2011〕45号)和住宅城乡建造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分《关于加速开展公共租借住宅的辅导定见》(建保〔2010〕87号)等文件精力,决议持续对公共租借住宅建造和运营给予税收优惠。现将有关方针告诉如下:
一、对公共租借住宅建造期间用地及公共租借住宅建成后占地免征乡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宅项目中配套建造公共租借住宅,依据政府部分出具的相关资料,按公共租借住宅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份额免征建造、办理公共租借住宅触及的乡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公共租借住宅运营办理单位免征建造、办理公共租借住宅触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宅项目中配套建造公共租借住宅,依据政府部分出具的相关资料,按公共租借住宅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份额免征建造、办理公共租借住宅触及的印花税。
三、对公共租借住宅运营办理单位购买住宅作为公共租借住宅,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共租借住宅租借两边免征签定租借协议触及的印花税。
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安排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借住宅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越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五、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安排捐献住宅作为公共租借住宅,契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则的,对其公益性捐献开销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捐献住宅作为公共租借住宅,契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则的,对其公益性捐献开销未超越其申报的应交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交税所得额中扣除。
六、对契合当地政府规则条件的低收入住宅保证家庭从当地政府收取的住宅租借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对公共租借住宅免征房产税。对运营公共租借住宅所获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公共租借住宅运营办理单位应独自核算公共租借住宅租金收入,未独自核算的,不得享用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优惠方针。
八、享用上述税收优惠方针的公共租借住宅是指归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造兵团同意的公共租借住宅开展规划和年度方案,并依照《关于加速开展公共租借住宅的辅导定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拟定的详细办理办法进行办理的公共租借住宅。
九、本告诉履行期限为2013年9月28日至2015年12月31日。2013年9月28日今后已征的应予减免的税款,在交税人今后应缴的相应税款中抵减或许予以交还。
依据《住宅城乡建造部 财政部 国家开展变革委关于公共租借住宅和廉租住宅并轨运转的告诉》(建保〔2013〕178号)规则,2014年以前年度已列入廉租住宅年度建造方案的在建项目,自本告诉印发之日起,统一按本告诉规则的税收优惠方针履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宅 经济适用住宅和住宅租借有关税收方针的告诉》(财税〔2008〕24号)中有关廉租住宅税收方针的规则自本告诉印发之日起一起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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