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4 21:15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依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薪酬标准的告诉》(苏人社发[2010]35号)精力,经市政府赞同,现就调整我市最低薪酬标准有关问题告诉如下:
一、调整最低薪酬标准
我市最低薪酬标准调整为:一类区由原850元/月调整为960元/月,适用范围为南京市市区(含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二类区由原700元/月调整为790元/月,适用范围为溧水县、高淳县。
二、调整小时最低薪酬标准
一类区由原7.2元/小时调整为7.8元/小时;二类区由原5.9元/小时调整为6.4元/小时。适用范围同最低薪酬标准。
三、最低薪酬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
(一)加班加点的薪酬;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别工作环境、条件下的补贴;
(三)法令、法规和国家规则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四、用人单位付出劳动者的月薪酬在除掉第三条规则的项目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宅公积金后,不得低于最低薪酬标准。
调整后的最低薪酬标准从2010年2月1日起履行。
二О一О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