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刑事案件简明程序规定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31 22:34
处理刑事案子简明程序规则是什么?
一、受理案子
公民扭送、报案、指控、告发或许违法嫌疑人自首的,一般状况下应当到案发地公安派出所或刑侦部分,状况紧急的能够到就近的公安机关或拨打“110”报警;受理案子的单位都应当当即承受,问明状况、制造笔录,作为受理刑事案子的原始资料,一起向报案人出具回执。
二、立案
受理的案子经检查契合公安机关刑事案子立案规范的,且归于我局统辖的,予以立案。经检查不契合立案规范的,不予立案。关于有指控人的案子,决议不予立案的,办案单位应当书面通知指控人。指控人不服的,能够向我局请求复议,也能够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对有违法现实,不契合立案规范的,由我局有关部分依法查询处理。
三、侦办
对现已立案的刑事案子,公安机关严厉依法选用各种侦办办法和手法进行侦办,全面、客观地搜集、调取与案子有关的依据资料,并予以检查、核实。
四、破案
通过侦办,对违法现实已有依据证明;有依据证明违法现实是违法嫌疑人施行的;违法嫌疑人或许首要违法嫌疑人现已归案的案子能够破案。
五、侦办终结
通过侦办,以为违法现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定性科罪精确,法令手续齐备,依法应当追查刑事责任的案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同意,结案移交人民检察院检查起诉。
一、受理案子
公民扭送、报案、指控、告发或许违法嫌疑人自首的,一般状况下应当到案发地公安派出所或刑侦部分,状况紧急的能够到就近的公安机关或拨打“110”报警;受理案子的单位都应当当即承受,问明状况、制造笔录,作为受理刑事案子的原始资料,一起向报案人出具回执。
二、立案
受理的案子经检查契合公安机关刑事案子立案规范的,且归于我局统辖的,予以立案。经检查不契合立案规范的,不予立案。关于有指控人的案子,决议不予立案的,办案单位应当书面通知指控人。指控人不服的,能够向我局请求复议,也能够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对有违法现实,不契合立案规范的,由我局有关部分依法查询处理。
三、侦办
对现已立案的刑事案子,公安机关严厉依法选用各种侦办办法和手法进行侦办,全面、客观地搜集、调取与案子有关的依据资料,并予以检查、核实。
四、破案
通过侦办,对违法现实已有依据证明;有依据证明违法现实是违法嫌疑人施行的;违法嫌疑人或许首要违法嫌疑人现已归案的案子能够破案。
五、侦办终结
通过侦办,以为违法现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定性科罪精确,法令手续齐备,依法应当追查刑事责任的案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同意,结案移交人民检察院检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