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网上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8 00:08
案情 江苏徐州某漆厂是出产水性漆的企业,该厂出产的一种新式水性漆具有防腐、无味、功能好的特色,深受用户好评,1993年被铁路部门引荐运用,而且被大连、青岛、上海、宁波等多家船厂选用,并于2002年初建立了自己的网页。2002年10月该厂在办公室上网时无意中发现,徐州市某装修公司在网上宣扬自己公司出产的一种水性漆的网页内容居然和他们厂的网页内容完全相同,包含漆的各项功能指标、获得的各种荣誉和出售的区域,所不同的是漆的类型、联系电话和网址。厂方立刻意识到对方盗用了自己的宣扬材料在作虚伪宣扬,该厂出产的水性漆从前获得过国家级荣誉证书和省级科技成果奖,对方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便及时电话告诉该装修公司,要求其当即中止上述宣扬行为。但直到2003年2月18日装修公司网上宣扬的内容仍未删去。 2003年2月20日,徐州某漆厂一纸诉状将徐州某装修公司告到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判定被告中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补偿损失费人民币100000元,承当本案诉讼费及律师代理费。 审判 徐州市鼓楼区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某装修公司对该网址系自己建立不持异议,仅口头辩称内容不是自己所为,并没有供给相关根据,且对其网页上宣扬的内容也举不出原件加以证明;而原告却供给了有关该产品功能指标和荣誉称号的一切原件,该原件内容和被告网上宣扬的内容完全一致。被告仅将原告所出产水性漆的类型改成了自己所出产水性漆的类型,网页最终的联系方式改成了被告的电话和地址。 另,原告向法庭供给了原告2001年全年出售赢利为238300.19元,2002年全年出售赢利为123721.58元,该数据是根据徐州市国税局征收分局在两年度增值税交税申报表获得,其合理部分法庭予以确定,作为定案根据。 案子审理过程中,原告向徐州市第二公证处提出申请,对被告的网上宣扬内容进行了根据公证。被告在庭审中辩称自己的产品只在试制,没有出售,但又在相关场所及网上大幅宣扬其新式水性漆的功能和荣誉,并宣扬该产品已销往有关各地,陈说上自相矛盾,在期限举证期限内也没有供给其没有出售该新式水性漆的根据。 鼓楼区法院于2003年12月18日一审判定:被告徐州市某装修公司中止虚伪宣扬,在搜狐网上登载(经法院检查后)向原告徐州某漆厂的赔礼道歉书;一次性补偿原告损失费27000元、公证费、律师费等算计35000余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2004年3月11日,徐州市中级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评 析 原告徐州某漆厂出产的水性漆先后获得国家有关部门的确定及很多用户的好评,获得了杰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作用。被告某装修公司违反诚笃信用原则和根本商业道德,把原告所获得的荣誉作为其成绩,在网上作虚伪宣扬,客观上产生了截留客户的结果,属为自己投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严峻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该厂造成了必定的经济损失和商业诺言的毁损,使其产品出售量显着下降,2002年全年出售赢利比2001年减少了100000余元。 结合公证过的被告网上宣扬内容能够确定:被告使用原告的产品和所获荣誉,宣扬自己的产品,其宣扬的产品和服务与真实性不相符,含有虚伪的内容,足以对顾客构成误导,其意图是为了扩展自己产品的出售量和服务范围,从而在客观上既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又对原告供给相同、相似产品和服务范围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定某装修公司中止虚伪宣扬、赔礼道歉、补偿损失,是恰当的。 (作者单位:江苏徐州市中级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