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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省涪陵区复垦申请的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30 11:36

针对土地进行复垦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请求后,并得到相关的条件的处理与合法的权益。
第一条土地权利人自愿向所属乡村团体经济安排请求复垦;请求复垦农户宅基地及其隶属设备用地以外的乡村建设用地,需经乡村团体经济安排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赞同。
第二条各区县要加大乡村建设用地复垦和地票买卖方针宣扬,尤其是在承受权利人的托付,受理乡村建设用地复垦请求时,要让土地权利人充沛知晓、了解土地年度改变查询、违法用地查办、高山生态扶贫搬家、户籍制度改革以及地票价款分配等与农民群众合法权益密切相关的内容。
第三条土地权利人请求复垦应具有以下条件:
(一)土地权利人有合法安稳居处,在乡村新建房子要扣除建新占地面积;
(二)请求复垦乡村建设用地契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复垦农户宅基地及其隶属设备用地,需供给房地产权证;复垦农户宅基地及其隶属设备用地以外的乡村建设用地,需供给土地使用证;
(四)复垦农户除合法途径获得的宅基地外,坚持“一户一宅”;
(五)请求复垦宅基地存在主体房子;
(六)请求复垦乡村建设用地界址精确,权属明晰无争议;
(七)施行乡村建设用地复垦不危害相邻联系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土地权利人请求复垦供给以下材料:
(一)复垦请求表;
(二)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房地产权证或团体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城镇(大街)出具的土地权利人有安稳居处证明材料;
(五)复垦农户个人宅基地及其隶属设备用地以外的乡村建设用地,需供给乡村团体经济安排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赞同的证明材料。
第四条城镇(大街)安排疆土所、村社对土地权利人请求复垦的条件和材料进行初审,及时调处呈现的争议问题,对契合要求的留存相关材料后出具书面初审定见。
第五条满意复垦条件土地权利人达30家,城镇政府可向区县局申报项目;满意复垦条件土地权利人达50家,城镇政府必须向区县局申报项目。
第六条区县局依据本地区拟定的乡村土地整治从业单位管理办法,在乡村土地整治从业单位目录库中择优挑选前期测绘单位。
第七条区县乡村土地整治安排安排村社、土地权利人、相邻联系人和前期测绘单位现场指界,对城镇政府申报复垦权利人乡村建设用地进行检查,保证拟请求复垦乡村建设用地契合第七条规则。对检查合格的乡村建设用地,区县局出具书面受理定见;检查不合格的将材料交还城镇政府,并阐明不予受理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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