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管辖异议时被告举证期限如何确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7 02:06由于行政诉讼是以对被诉详细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检查为中心的诉讼,因而,内行政诉讼中,被告不只要供给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现实根据和法令、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根据,并且应通过其向法院供给的资料证明被诉详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了进步行政诉讼效益,完成程序公平,《行政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说都明确规矩了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法院供给作出详细行政行为时的根据,司法解说还明确规矩了被告不供给或许无正当理由逾期供给根据的,视为被诉详细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根据,法院应依法判定其败诉。这一规矩,是按照行政诉讼特色所作出的契合行政诉讼规矩的规矩,表现了对被告举证期限的严厉约束。一般状况下对被告的举证期限不会发生歧义,但当统辖权呈现贰言,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10条第2款规矩的“对当事人提出的统辖贰言,人民法院应当进行检查,贰言建立的,裁决将案子移交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景象呈现时,被告的举证期限怎么确认?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观念。
榜首种观念以为,被告的举证期限能够从法院对统辖权贰言检查作出裁决之后核算,尤其是在统辖贰言建立的状况下,应当答应被告在统辖法院从头确认之后再从头确认举证期限,实行举证责任。
第二种观念以为,不管当事人是否提出统辖贰言,被告都应当按照法定期限向法院供给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根据,即收到法院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法院供给根据。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理由如下:榜首,被告内行政诉讼中所举根据,是其内行政程序中现已搜集并作为详细行政行为现实根据的资料,与统辖权贰言没有必定的联络,法令和司法解说均明确规矩了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10日内举证,受诉法院现已向被告发送了起诉状副本,被告也收到了起诉状副本,那么被告就应当在法定期限向法院举证。被告有正当理由经法院答应延期供给根据的在外。第二,当事人提出统辖权贰言,是指当事人以为受诉法院对现已受理的案子依法无统辖权,而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受诉法院统辖的定见和建议。故统辖权贰言仅涉及到法院统辖是否合法的问题,并不涉及到被告的举证是否能够延期问题,不管哪一个法院统辖,被告都必须按照法定期限举证。即便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统辖权贰言建立,也不影响被告依法举证,由于受诉法院将案子移交有统辖权法院的一起,能够将被告在举证期限内供给的根据同时移交,而受移交的法院则不应当从头承受被告超越举证期限供给的根据。第三,假如答应被告能够在统辖权贰言确认之后再从头确认举证期限,那么行政机关明知不存在统辖贰言的状况,为了成心延迟举证,转化根据,也或许向法院提出统辖贰言,从而使一些原本违法、缺少根据的行政行为,通过诉讼阶段的润饰,以合法、根据充沛的面貌呈现,这从根本上违反了行政诉讼的主旨,不利于司法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