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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与注册会计师对售后回购业务的处理方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6 22:02
相同的售后回购事务,在管帐师与注册管帐师教材中却运用了不同的管帐处理办法。下面听讼网小编来为你回答,期望对你有所协助。
一、同一售后回购事务
例1,2007年5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一批产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出价格格为1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7万元。该批产品本钱为80万元,产品现已宣布,金钱现已收到,协议约好,甲公司应于9月30日将所售产品购回,回购价格为110万元(不含增值税额),要求:依据上述所给材料,进行与售后回购事务有关的账务处理。
二、不同的管帐处理办法
(一)注会教材中的管帐处理
1.5月1日宣布产品时:
(1)借:银行存款1170000
贷:其他应付款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0
(2)借:宣布产品800000
贷:库存产品800000
2.回购价与原价格之间的差额为典当融资的利息,应在回购等候期间内选用直线法,分别在5月31日、6月30日、7月31日、8月31日和9月30日计提利息,确以为当期的利息费用。
借:财务费用20000(100000÷5)
贷:其他应付款20000
3.(1)9月30日回购时:
借:库存产品800000
贷:宣布产品800000
(2)借:其他应付款1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87000
贷:银行存款1287000
(二)管帐师教材中的管帐处理
1.5月1日宣布产品时:
借:银行存款1170000
贷:库存产品8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0
其他应付款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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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回购价与原价格之间的差额为典当融资的利息,应在回购等候期间内选用直线法,分别在5月31日、6月30日、7月31日、8月31日和9月30日计提利息,确以为当期的利息费用。
借:财务费用20000(100000÷5)
贷:其他应付款20000
3.9月30日回购时:
(1)借:库存产品1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87000
贷:银行存款1287000
(2)借:其他应付款300000
贷:库存产品300000
三、剖析、比较差异
通过剖析比较能够清楚地看出,这两种不同管帐处理办法既有不同之处,又有相同之点。不同之处体现在出售产品与回购产品的管帐处理上;相同之处体现在等候期间融资利息的管帐处理上。注会教材中选用了“债款法”,即宣布产品时添加债款,回购产品时削减债款,这种办法能较好地体现以产品为典当进行融资核算的全貌;而管帐师教材中却选用了“财物法”,即宣布产品时,削减存货财物,回购产品时添加存货财物,这种办法把出售和回购作为两个独立的环节进行管帐处理,尤其是产品回购后,将其他应付款与库存产品进行对冲的管帐处理,不便于考生了解。笔者比较认同注会教材中的处理办法,也期望两教材编写组能在这一问题上赶快达到一致,消除差异,以防止因为两教材管帐处理办法不同而给考生们带来不必要的疑问和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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