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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是行政机关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9 15:03
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不是行政机关
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是处理劳作争议的专门组织,适用《裁定法》相关规则建立,按照司法组织办理规则办理,不是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相同是处理民事纠纷的司法机关。
《劳作法》第81条规则:“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由劳作行政部分、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主任由劳作行政部分代表担任。”可见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建立的,代表国家行使裁定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收效判决施行,三方联合处理劳作争议的准司法性的国家裁定组织。因而,尽管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中有劳作保证部分的代表,尽管其主任由劳作保证部分的代表担任,尽管其办事组织设在劳作保证部分,可是能够必定地说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不是行政机关。
别的需求清晰的是,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的裁定判决不属于详细行政行为之列。详细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特定人、特定事所进行的直接对其权利义务发生影响的行为。尽管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的判决是针对特定人、特定事作出的,其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影响也是能够必定的,可是因为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是裁定组织而非行政机关,其裁定判决不能被认为是详细行政行为。
劳作争议调解委员会怎样组成
劳作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1、员工代表(由员工代表大会或员工大会推举发生);
2、用人单位代表(由厂长或司理指定);
3、用人单位工会代表组成(由用人单位工会委员会指定)。
用人单位的代表不能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调解委员会的办事组织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调解委员会的建立及其组成由企业代表与员工代表洽谈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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