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企业之间货款合同诉讼时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0 11:07
企业之间货款合同诉讼时效
合同诉讼主要有经济合同的诉讼。经济合同的诉讼,是指经济合同发作胶葛时,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依据法令有关规则,恳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制的方法给予法令上的维护,然后处理经济合同胶葛的一种方法。
法令咨询:甲企业2004年5月向乙企业购买一批货品,价值50万,其时约好2005年5月前悉数还清。但甲还了20万后,公司因经营不善,关闭了,公司法人因种种原因已无法归还剩下的货款,乙企业法人一直追甲企业法人要剩下的货款,2005年7月乙企业法人把甲企业法人告上法院,法院已处理要甲企业法人还款。可甲企业法人自己的生计也堕入危机,此事到2007年5月乙企业法人强逼甲企业法人给他从头写下剩下货款的欠条,但没写归还的日期,请问乙企业法人还能要回剩下的货款吗?
律师回答: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力被危害之日起核算,权力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力被危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越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维护。因而超越二十年将无法要回剩下货款。
相关法令知识: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力遭到危害的权力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力,其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恳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责任人实行责任权力的准则。在法令规则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力人提出恳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责任人实行所承当的责任。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力人行使恳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维护。它包括两层意思,一是权力人在此时刻内享有依诉讼程序恳求人民法院予以维护的权力;二是这一权力在此时刻内接连不行使即归于消除。 诉讼时效依据时刻的长短和适用范围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指在一般情况下遍及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别情况规则的,而是遍及适用的,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则的:“向人民法院恳求维护民事权力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这表明,我国一般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特别诉讼时效。指针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令关而拟定的诉讼时效。特别时效优于一般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别时效规则的,适用特别时效,我国《民法通则》141条规则:“法令对时效还有规则的,按照法令规则。”特别时效可分为以下三种:一、短期时效。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则:“下列时效为一年:1、身体遭到损伤要求补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产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存放资产被丢掉或被损坏的。”二、长时间诉讼时效。长时间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环境维护法》第42条“因环境污染危害补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遭到污染危害起时核算。”及《海商法》第265条“有关船只发作油污危害的恳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危害发作之日起核算;可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越从形成危害的事端发作之日起六年。 ”,规则诉讼时效为3年;《合同法》第129条“第一百二十九条因国际货品买卖合同和技能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许请求裁定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其权力遭到危害之日起核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许请求裁定的期限,按照有关法令的规则。”,诉讼时效为4年。三、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则“从权力被危害之日起超越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维护”。依据这一规则,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力被危害之日起核算,权力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力被危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越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维护。时效具有强制性,任何时效都由法令、法规强制规则,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时效的延伸、缩短、抛弃等约好都是无效的。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作必定的法定事由,致使现已通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止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从头起算。
合同诉讼主要有经济合同的诉讼。经济合同的诉讼,是指经济合同发作胶葛时,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依据法令有关规则,恳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制的方法给予法令上的维护,然后处理经济合同胶葛的一种方法。
法令咨询:甲企业2004年5月向乙企业购买一批货品,价值50万,其时约好2005年5月前悉数还清。但甲还了20万后,公司因经营不善,关闭了,公司法人因种种原因已无法归还剩下的货款,乙企业法人一直追甲企业法人要剩下的货款,2005年7月乙企业法人把甲企业法人告上法院,法院已处理要甲企业法人还款。可甲企业法人自己的生计也堕入危机,此事到2007年5月乙企业法人强逼甲企业法人给他从头写下剩下货款的欠条,但没写归还的日期,请问乙企业法人还能要回剩下的货款吗?
律师回答: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力被危害之日起核算,权力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力被危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越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维护。因而超越二十年将无法要回剩下货款。
相关法令知识: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力遭到危害的权力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力,其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恳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责任人实行责任权力的准则。在法令规则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力人提出恳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责任人实行所承当的责任。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力人行使恳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维护。它包括两层意思,一是权力人在此时刻内享有依诉讼程序恳求人民法院予以维护的权力;二是这一权力在此时刻内接连不行使即归于消除。 诉讼时效依据时刻的长短和适用范围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指在一般情况下遍及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别情况规则的,而是遍及适用的,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则的:“向人民法院恳求维护民事权力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这表明,我国一般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特别诉讼时效。指针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令关而拟定的诉讼时效。特别时效优于一般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别时效规则的,适用特别时效,我国《民法通则》141条规则:“法令对时效还有规则的,按照法令规则。”特别时效可分为以下三种:一、短期时效。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则:“下列时效为一年:1、身体遭到损伤要求补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产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存放资产被丢掉或被损坏的。”二、长时间诉讼时效。长时间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环境维护法》第42条“因环境污染危害补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遭到污染危害起时核算。”及《海商法》第265条“有关船只发作油污危害的恳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危害发作之日起核算;可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越从形成危害的事端发作之日起六年。 ”,规则诉讼时效为3年;《合同法》第129条“第一百二十九条因国际货品买卖合同和技能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许请求裁定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其权力遭到危害之日起核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许请求裁定的期限,按照有关法令的规则。”,诉讼时效为4年。三、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则“从权力被危害之日起超越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维护”。依据这一规则,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力被危害之日起核算,权力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力被危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越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维护。时效具有强制性,任何时效都由法令、法规强制规则,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时效的延伸、缩短、抛弃等约好都是无效的。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作必定的法定事由,致使现已通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止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从头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