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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盗窃获刑并处罚金被判处罚金的方式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3 23:25
人们常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可是偏偏有那么一群人的愿望便是坐收渔利,被盗者辛辛苦苦的堆集,一夜之间就变为偷盗者一切,偷盗者就像是过街老鼠,人人讨厌。那么因偷盗获刑并处分金,被判处分金的方法有哪些?听讼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期望对您有协助。
案情简介:偷盗获刑并处分金
2015年6月10日下午,被告人彭志钦窜至濂溪区某小区1栋3单元楼,趁无人之际,用随身携带的扳手撬开被害人邱某1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创野牌助力车的龙头锁,将该车盗走。次日,被告人彭志钦将该车骑至濂溪区某医院的“某摩托车修理店”,自行对该车辆进行改装,更换了该车辆的外壳,后留作自用。经濂溪区价格认证中心判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500元。
2017年2月22日下午,濂溪区公安分局五里派出所民警在濂溪区新五中紫荆苑邻近例行盘查时发现该被盗车辆,被告人彭志钦自动告知了其偷盗该助力车的违法事实。
案发后,被盗助力车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邱某1。
法院判定: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志钦以非法占有为意图,隐秘盗取别人资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偷盗罪。被告人彭志钦因犯偷盗罪,于2015年12月被浔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惩罚履行结束后发现其犯有漏罪的,依法应予惩办。公诉机关指控的违法事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指控的罪名建立,本院予以支撑。被告人彭志钦的罪过尚未被公安民警发觉,仅因驾驭的助力车为被盗车辆而形迹可疑,承受公安民警盘查后,其自动交待了偷盗该助力车的违法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能够从轻处分。被告人彭志钦曾因犯偷盗罪于2010年11月被浔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惩罚履行结束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惩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则,判定如下:
被告人彭志钦犯偷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1000元(已交纳)。
律师说法:有哪些被判处分金的方法
依据我国刑法规则,罚金有以下四种适用方法:
1.单科式。刑法规则的单科罚金首要适用于单位违法。例如,刑法第387条规则的单位受贿罪和第393条规则的单位行贿罪,对单位判处分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只能独自适用。
2.选科式。在罚金独自适用的情况下,刑法规则罚金与其他刑种并排,可供挑选适用。例如:依据刑法第275条规则,犯成心破坏资产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作为一种挑选的法定刑,只需独自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3.并科式。在罚金附加适用的情况下,明确规则判处自在刑时,有必要一起并处分金。例如,刑法第326条规则的倒卖文物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分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在这里,罚金只能附加适用,不能独自适用。
4.复合式。复合式是指罚金的单处与并处一起规则在一个法条之内,以供挑选适用。例如,刑法第216条规则,冒充别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分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既能够附加适用,也能够独自适用,究竟是并处仍是单处依据违法分子所违法行的情节轻重确认。
前引司法解释第4条对单处分金的适用条件作了具体规则,依据这一规则:“违法情节较轻,适用单处分金不致再损害社会并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依法单处分金:(1)偶犯或许初犯;(2)自首或许有建功体现的;(3)违法时不满18周岁的;(4)违法准备、间断或许未遂的;(5)被钳制参与违法的;(6)悉数退赃并有悔罪体现的;(7)其他能够依法单处分金的景象。”
不论是赤贫仍是富有,只需兢兢业业的劳作,就能踏踏实实的日子。偷盗者每天怀着幸运的心思,胆战心惊的日子,这样的日子毫无美好可言,终究仍是会遭到法令的严惩。假如您有法令需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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