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纠正使用“万利达”等不适宜的企业名称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5 05:34
发布部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文号: 工商企字(2001)第257号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第四季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连续收到国内知名品牌影碟机出产企业的陈述,投诉广东花都市的一些企业,运用他们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如:新科、万利达、金正等)一起也是注册商标,作为自己企业名称的字号注册,以此在经营活动中采纳不正当竞争手段,揭露出产出售冒充知名品牌影碟机,严峻打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顾客和知名品牌企业的合法权益。为此,我局于2000年1月派调查组前往花都市,在你局合作下,辅导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妥善处理了被媒体广为报导的“花都机”事情,纠正了花都市万利达电子厂、花都市新科电子厂等一批不适宜的企业名称,阻止了“花都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近来,“花都机”现象又在你省一些区域发作。万利达集团有限公司和江苏新科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先后向我局投诉“顺德市勒流镇万利达电子有限公司”、“东莞市万江万利达电子厂”、“东莞市虎门新湾新科电器厂”、“南海市罗村街边万利达电子厂”、“广东南海新科电子厂”、“鹤山市沙坪万利达数码电子厂”、“深圳市立异万利达电子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万利达电器有限公司”等企业。这些企业在出产经营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与“花都机”同出一辙。请你局当即责成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局,按处理“花都机”的准则,纠正这些企业不适宜的企业名称,阻止仿冒现象,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要以此为鉴,触类旁通,加大工作力度,防止这类现象在其他区域再次发作。请将处理结果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注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