妹冒姐名办结婚,离婚诉讼应怎样判决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3 05:31
[案情]:
原告石平秀与被告许来兵于1994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阴历12月24日按乡村习俗举办成婚仪式,原告到被告家日子,其时未收取成婚证。1995年10月份,原告怀孕面对出产,为收取生育证,须补办成婚挂号。而其时原告的年纪尽管已达法定婚龄,但却不符合当地晚婚晚育的年纪要求。所以1995年10月8日,原告便以其姐姐“石秀平”的名义、用自己的相片与被告到婚姻挂号机关去处理成婚挂号,婚姻挂号机关未检查其身份证即给原被告处理了成婚挂号,成婚证上的相片为原告自己。1995年11月原告生育一子。近年来因为原被告为家庭小事发作对立,2005年10月,原告石平秀以自己名义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许来兵“离婚”。
[不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就原被告之间是婚姻联系仍是同居联系以及怎么处理此案产生了不合:第一种定见以为,原告石平秀尽管是以其姐“石秀平”的名义与被告许来兵挂号成婚的,但其自己已达法定婚龄,且没有婚姻法规则的制止成婚的景象,彻底符合成婚的本质要件。别的,原被告以夫妻名义一起日子多年,原被告所收取的成婚证上的相片与原被告也是符合的,即便成婚证有瑕疵,该瑕疵也是因为原被告诈骗婚姻挂号机关的行为以及婚姻挂号机关的疏忽大意所一起形成的,但并不能因而否定原被告间婚姻联系的存在。在婚姻挂号机关未声明其无效的情况下,不能彻底否定其效能,故本案应为离婚胶葛。第二种定见以为,原告石平秀以其姐“石秀平”的名义与被告许来兵招摇撞骗、骗得婚姻挂号,显系一种违法行为。且成婚证上所记载的内容是其姐与许来兵系夫妻联系,而非原告石平秀与被告许来兵系夫妻联系,因而原告石平秀与被告许来兵之间不存在合法的婚姻联系。就本案,法院应主张婚姻挂号机关吊销石平秀与许来兵的婚姻挂号,宣告其婚姻无效并回收成婚证。法院一起还应奉告石平秀应以其自己实在身份与许来兵从头补办成婚挂号,方可诉讼离婚。假如石平秀与许来兵不去补办成婚挂号,因为原被告是在1994年2月1日《婚姻挂号办理条例》发布实施后以夫妻名义一起日子的,故本案只能按“因同居引起的产业切割、子女抚育胶葛联系”处理。
[分析]:
小编赞同第二种定见。
首先从原告石平秀所持成婚证及其诉讼恳求来看,本案原告不应是石平秀,而应是其姐石秀平。因为石平秀虽与许来兵一同到婚姻挂号机关处理成婚挂号,但收取的成婚证却是其姐石秀平的姓名,因而成婚证只能标明石秀平与许来兵存在婚姻联系。原告恳求离婚,应是对成婚证所标明的两边当事人之间的婚姻联系而言,而法定婚姻联系应以成婚证为证明文件。因为原告石平秀与被告许来兵之间不存在法定方式要件证明的婚姻联系,因而原被告就不存在离婚的问题。原告石平秀只要在与被告许来兵从头补办成婚挂号后,才干申述离婚。
其次,婚姻无效是指在实施婚姻挂号准则的国家,对现已婚姻挂号机关挂号发给成婚证的当事人,因其婚姻不符合成婚的本质要件或方式要件,而宣告该婚姻联系自始不成立,原成婚挂号应予吊销的一种法令状况。本案原被告是1995年10月处理成婚挂号的,应适用1994年2月1日发布实施的《婚姻挂号办理条例》。《婚姻挂号办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则,请求婚姻挂号的当事人招摇撞骗,骗得婚姻挂号的,婚姻挂号办理机关有权吊销婚姻挂号,宣告婚姻无效并回收成婚证,还可以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尽管明确规则了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权力,但本案原告石平秀以其姐“石秀平”的名义与被告许来兵招摇撞骗、骗得婚姻挂号的行为,不属于婚姻法所规则的婚姻无效景象,故法院不宜直接宣告该婚姻挂号无效,为此可主张婚姻挂号机关按《婚姻挂号办理条例》的有关规则进行处理。(以上文中均为化名)
原告石平秀与被告许来兵于1994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阴历12月24日按乡村习俗举办成婚仪式,原告到被告家日子,其时未收取成婚证。1995年10月份,原告怀孕面对出产,为收取生育证,须补办成婚挂号。而其时原告的年纪尽管已达法定婚龄,但却不符合当地晚婚晚育的年纪要求。所以1995年10月8日,原告便以其姐姐“石秀平”的名义、用自己的相片与被告到婚姻挂号机关去处理成婚挂号,婚姻挂号机关未检查其身份证即给原被告处理了成婚挂号,成婚证上的相片为原告自己。1995年11月原告生育一子。近年来因为原被告为家庭小事发作对立,2005年10月,原告石平秀以自己名义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许来兵“离婚”。
[不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就原被告之间是婚姻联系仍是同居联系以及怎么处理此案产生了不合:第一种定见以为,原告石平秀尽管是以其姐“石秀平”的名义与被告许来兵挂号成婚的,但其自己已达法定婚龄,且没有婚姻法规则的制止成婚的景象,彻底符合成婚的本质要件。别的,原被告以夫妻名义一起日子多年,原被告所收取的成婚证上的相片与原被告也是符合的,即便成婚证有瑕疵,该瑕疵也是因为原被告诈骗婚姻挂号机关的行为以及婚姻挂号机关的疏忽大意所一起形成的,但并不能因而否定原被告间婚姻联系的存在。在婚姻挂号机关未声明其无效的情况下,不能彻底否定其效能,故本案应为离婚胶葛。第二种定见以为,原告石平秀以其姐“石秀平”的名义与被告许来兵招摇撞骗、骗得婚姻挂号,显系一种违法行为。且成婚证上所记载的内容是其姐与许来兵系夫妻联系,而非原告石平秀与被告许来兵系夫妻联系,因而原告石平秀与被告许来兵之间不存在合法的婚姻联系。就本案,法院应主张婚姻挂号机关吊销石平秀与许来兵的婚姻挂号,宣告其婚姻无效并回收成婚证。法院一起还应奉告石平秀应以其自己实在身份与许来兵从头补办成婚挂号,方可诉讼离婚。假如石平秀与许来兵不去补办成婚挂号,因为原被告是在1994年2月1日《婚姻挂号办理条例》发布实施后以夫妻名义一起日子的,故本案只能按“因同居引起的产业切割、子女抚育胶葛联系”处理。
[分析]:
小编赞同第二种定见。
首先从原告石平秀所持成婚证及其诉讼恳求来看,本案原告不应是石平秀,而应是其姐石秀平。因为石平秀虽与许来兵一同到婚姻挂号机关处理成婚挂号,但收取的成婚证却是其姐石秀平的姓名,因而成婚证只能标明石秀平与许来兵存在婚姻联系。原告恳求离婚,应是对成婚证所标明的两边当事人之间的婚姻联系而言,而法定婚姻联系应以成婚证为证明文件。因为原告石平秀与被告许来兵之间不存在法定方式要件证明的婚姻联系,因而原被告就不存在离婚的问题。原告石平秀只要在与被告许来兵从头补办成婚挂号后,才干申述离婚。
其次,婚姻无效是指在实施婚姻挂号准则的国家,对现已婚姻挂号机关挂号发给成婚证的当事人,因其婚姻不符合成婚的本质要件或方式要件,而宣告该婚姻联系自始不成立,原成婚挂号应予吊销的一种法令状况。本案原被告是1995年10月处理成婚挂号的,应适用1994年2月1日发布实施的《婚姻挂号办理条例》。《婚姻挂号办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则,请求婚姻挂号的当事人招摇撞骗,骗得婚姻挂号的,婚姻挂号办理机关有权吊销婚姻挂号,宣告婚姻无效并回收成婚证,还可以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尽管明确规则了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权力,但本案原告石平秀以其姐“石秀平”的名义与被告许来兵招摇撞骗、骗得婚姻挂号的行为,不属于婚姻法所规则的婚姻无效景象,故法院不宜直接宣告该婚姻挂号无效,为此可主张婚姻挂号机关按《婚姻挂号办理条例》的有关规则进行处理。(以上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