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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的主体类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2 19:23
医疗事故罪的主体类型:
1、在医疗机构从事对患者救治、护理作业的医生和护理。应依法第334条第二款不合法收集、供给血液、制造、供给血液制品罪科罪处分。
2、个别行医者。根据国务院、卫生部的有关规则,个别开业行医人员是指到达必定条件,契合医疗个别开业规范,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人员。其有必要具有以下特征:
(1)个别开业人员有必要具有必定的医疗技能。
(2)有必要具有执业医生资历或执业助理医生资历。
(3)具有从事某种医疗活动的医疗条件
(4)有必要通过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同意
3、医疗机构中从事医疗办理和后勤服务的人员
关于在医疗机构中从事医疗办理和后勤服务的人员,从上述观念中就能够看出刑法学界的争议:有人以为其是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有人则以为不是。除此之外还有一种观念,即不行一概否定其是医务人员,应区别对待,部分人员能够成为本罪主体。具体来说,但凡与刑法不相抵触的医疗行政法规,均可作为确定医疗事故罪违法主体的根据;与刑法发生抵触的,则不能作为科罪的根据。
据《医疗事故处理法令释义》的解说,医务人员是指依法获得执业资历的医疗卫生专业技能人员,如医生和护理等,他们有必要在医疗机构执业。从卫生部的这一规则来看,医疗事故所指的“医务人员”的规模实际上只包含卫生技能人员。卫生部的这一规则,对曾经的《医疗事故处理方法》进行了批改,与我国现行刑法相衔接,能够作为咱们确定医疗事故罪的违法主体的重要参阅根据。据此,咱们能够以为,医疗事故罪的违法主体是医疗机构(包含国有、团体和个别医疗机构)中的各级各类卫生技能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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