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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与理算规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2 18:49
共同海损这是一个在咱们日子不常听到的名词,望文生义,共同海损核算便是对共同海损丢失的费用和金额进行确认,各获益方应分摊的价值,以及各获益方应分摊的共同海损金额。那么具体的共同海损与理算规矩是怎样的?听讼网小编就这个问题给咱们收拾如下,欢迎咱们阅览。
一、共同海损与理算的准则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203条规矩,在进行共同海损理算时,应遵从的准则是:
(1)假如合同清晰约好据以进行理算的理算规矩时,则按该理算规矩理算。
(2)假如合同未作约好时,则适用我国《海商法》第十章的规矩进行理算。该章的规矩对错强制性的,对第十章未约好事项或规矩不清晰的,最好在合同中约好处理,我国《海商法》维护这种约好的效能。
(3)如遇合同未作规矩,海商法也无此规矩时,则依照其他相关法令,特别应参照国际上通行常规--约克·安特卫普规矩来进行理算。
二、共同海损与理算的办法
(一)共同海损献身金额的确认
共同海损献身金额是依照采纳共同海损办法给船只、货品或其他产业所直接形成的特别献身和付出的特别费用的总和来确认的。我国《海商法》第198条具体规矩了船只、货品和运费的共同海损献身金额的确认办法。
1.船只共同海损献身金额的确认
确认船只献身金额需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虑:
(1)船只受损后进行修补的,依照实践付出的修补费,减除合理的以新换旧的扣减额核算。所谓实践付出的修补费,应是实践合理的修补和更新的费用。所谓以新换旧,是指在修补时,用新资料、新部件或新设备更换了船只因共同海损献身或受损的旧资料、旧部件、旧设备。以新换旧的准则是以合理为准则,否则将构成不当得利。
(2)船只受损后没有进行修补的,依照船只献身形成的合理价值降低核算,但不得超越估量的修补费。所谓估量修补费,应和实践付出的修补费相同,按规范进行确认。
(3)船只发作实践全损或许修补费用超越修正后的价值的,共同海损的丢失金额按该船在无缺状态下的估量价值,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损坏的估量的修补费和该船受损后的价值的余额核算。
2.货品共同海损献身金额的确认
货品灭失的,依照货品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减除因为丢失而无需付出的运费核算。货品损坏的,在就货品损坏程度达成协议前出售的,按货品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和运费,与出售货品净得的差额核算。出售受损货品的净值为出售货品的货价减去为出售该货品所付出的费用。
3.运费共同海损献身金额的确认
因为采纳共同海损办法,货品被扔掉,或在驳卸过程中部分落入水中,而运费又是到付的情况下,承运人天然收不到运费。这种运费的献身应确认为共同海损。运费丢失金额的确认应依照货品遭受献身形成的运费的丢失金额,减去为获得此运费本应付出但因为献身而无需付出的营运费用来核算。
(二)共同海损的分摊价值
船只、货品和运费的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是指船只、货品和运费的所有人,因共同海损办法而别离获益的价值与因遭受共同海损而获得补偿的产业金额的总和。共同海损的分摊价值应以悉数获益产业抵达目的港或航程停止港时的实践价值为根底,再加上共同海损的补偿额。凡因共同海损而获益的产业,都有必要参与丢失分摊。某些产业因共同海损办法而献身,但其中有一部分将从其他获益方得到补偿,这种补偿也应核算在分摊价值中。
1.船只共同海损分摊价值
船只共同海损分摊价值,依照船只在航程停止时的无缺价值,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的丢失金额核算,或许依照船只在航程停止时的实践价值,加上共同海损献身的金额核算。
2.货品共同海损分摊价值
货品分摊价值依照货品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的丢失金额和承运人承当危险的运费核算。假如说货品是在抵达目的港之前出售,应按出售净得的数额,加上作为共同海损应得到的补偿数额参与分摊。
3.运费共同海损分摊价值
运费分摊价值,依照承运人承当危险并于航程停止时有权收取的运费,减除为获得该项运费而在共同海损事端发作后,为完本钱航程所付出的营运费用,加上共同海损献身的金额核算。
(三)共同海损分摊金额
共同海损分摊金额,系指因共同海损而获益的船只、货品、运费等,按其各自分摊价值的巨细,应承当的共同海损丢失的数额。在理算时,首先以共同海损丢失总额除以共同海损分摊价值的总额,再乘以百分之百,得出共同海损百分率,然后以船只、货品、运费的分摊价值别离乘以共同海损百分率,即可得出每一项产业的分摊金额。
简言之,各获益方应分摊的共同海损金额可按下列公式核算:
(1)共同海损百分率(丢失率)= 共同海损丢失总金额÷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总额;
(2)船只共同海损分摊金额 = 船只共同海损分摊价值×共同海损百分比(%);
货品共同海损分摊金额 = 货品共同海损分摊价值×共同海损百分比(%);
运费共同海损分摊金额 = 运费共同海损分摊价值×共同海损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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