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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转入国债时如何确定免税利息与应税所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8 18:34

网友发问:
转让国债,怎么核算应谁所得与免税利息?
律师回答: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则,企业获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转让国债获得的收益要按产业转让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那么,在转入国债时怎么确认免税利息与应税所得呢?
《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国债出资事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局布告2011年第36号)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则,即:转让国债的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转让国债所得(丢失)=国债转让价款-购买该国债本钱=持有期间应得的利息-转让过程中的相关税费。
例如:某公司2008年6月10日从证劵买卖购买国债10万元(面值),付出价款10.2万元,票面年利率为2.48%,2012年10月25日到期一次付息;2012年4月30日改公司将该批国债转让,获得价款12万元,其免税利息收入和应税所得核算如下:
1.转让国债的免税利息收入。
持有天数=20 31 31 30 31 30 365×3 31 28 31 30=1419(天)。
免税利息收入=100000×(2.48%÷365)×1419=9641.42(元)。
2.转让国债的应税所得为120000-102000-9641.42=8358.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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