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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时给情人的财物 属无效行为应当返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9 22:27
 李某是有妇之夫,刘某则为有夫之妇,但两人自2003年4月起产生了婚外情。期间,李某曾给刘某购买了一辆价值5万余元的轿车。2006年1月,两人因故反目。由于李某要求返还轿车未果而成讼。
    针对该辆轿车应否返还有两种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归于赠与,李某将自己的产业无偿给予刘某,刘某表明承受,赠与合同即依法收效。在产业现已给付并为对方实践承受的情况下,李某无权索回。
    第二种定见则以为,虽然其时李某自愿为刘某购买,刘某也自愿承受,并现已实践给付,但李某爱人仍有权索回。由于这种给付资产的行为侵犯了合法爱人对一起共有产业的所有权,属无效民事行为。
    在我国实施的是法定夫妻产业制,在这种准则下,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则,在婚姻联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所得产业,原则上均属夫妻一起共有产业。夫妻作为一起产业的共有人,对共有产业享有相等的处置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第89条指出,在一起共有联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私行处置共有产业的,一般确定无效。其他共有人明知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赞同,可确定有用。也就是说,夫或妻有权处置一起产业的条件是征得对方赞同或获得对方默许,不然,其私行处置的行为应确定无效。本案中,李某的购车款应属夫妻的一起产业,李某未经妻子赞同而为刘某购买轿车,且刘某明知李某有爱人而与之往来并获得资产,在片面上具有歹意,显着归于无效之列。对无效民事行为的处理,《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则:“民事行为被确以为无效或许被吊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获得的产业,应当返还给受丢失的一方”。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
作者:兴国法院 曾育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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