午休就餐途中身亡是否可以认定工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2 07:18公司副总正午下班前去食堂进餐时,突发疾病身亡。近来,社保部分通过查询,以为其契合“三工”合理必要延伸规模,确定为工伤。
周某生前系武汉某规划公司副总。2012年9月13日,周某正午下班前去食堂进餐,不幸突发疾病,经医院抢救无效逝世。过后,周某的妻子余女士以为周某逝世应属工伤,向社保部分恳求确定。
社保部分受理后查询发现,周某突发疾病时接近正午下班时间,且突发疾病地址正在该公司承租的后勤大楼一楼处。周某自己并无差错,且不存在《工伤保险(定心保)法令》不予确定为工伤的在外景象,社保部分遂确定为工伤。
2013年9月,该公司将社保部分起诉至江汉区法院,恳求法院吊销工伤确定。一审法院以为,该公司在工伤确定过程中提交的依据不足以证明周某突发疾病时不在作业时间内和作业岗位上,遂驳回了公司的诉请。公司随后又上诉至武汉市中院。
武汉市中院审理以为,当事人供给的依据不足以确定周某发作不适、胸闷等细微症状发作在非作业时间、作业岗位,且周某前去进午饭是满意其根本生理和下午作业需求,能够视为其作业时间和作业地址的合理必要延伸。武汉市中院判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法官说法:
依据《工伤保险法令》的相关规则,一般员工在作业时间、作业地址因作业原因(简称“三工”)发作事端损伤才可确定为工伤。
在实践法律和司法实践中,为维护广大员工的合法权益,对在“三工”合理必要延伸规模(如进餐、如厕等满意人体根本生理、日子需求过程中)发作事端,且不存在《工伤保险法令》规则的工伤在外景象的事端损伤,亦可确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