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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婚姻登记管理办法(修正)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3 09:14

发布部分: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上海市婚姻挂号处理办法(批改)上海市人民政府(1995年9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9年10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改〈上海市婚姻挂号处理办法〉的决议》批改偏重新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意图和根据)为了保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婚姻制度的施行,加强婚姻挂号处理作业,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和《婚姻挂号处理条例》的规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拟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居民之间、本市居民同外省市居民之间在本市范围内处理成婚、离婚、复婚挂号的,适用本办法。本市居民同外国人、华裔、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区域居民、台湾区域居民在本市处理婚姻挂号的,依照《上海市涉外婚姻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则实行。第三条(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依法实行婚姻挂号的当事人,其合法权益受法令维护。第四条(出证责任)各机关、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为本单位或许本区域请求婚姻挂号的当事人出具必需的证明,不得以任何借口回绝或许约束。第二章婚姻挂号处理机关和挂号处理员第五条(挂号处理机关)上海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主管全市的婚姻挂号处理作业,各区、县民政局或许乡、镇人民政府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挂号处理作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处理部分应当依照各自责任,做好婚姻挂号处理的有关作业。第六条(挂号处理机关的责任)婚姻挂号处理机关的责任是:(一)依法处理婚姻挂号;(二)根据婚姻挂号档案,出具婚姻关系证明;(三)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四)宣扬婚姻法令,倡议文明婚俗;(五)做好婚姻挂号档案的立卷处理和移送作业;(六)做好婚姻挂号的统计作业。第七条(婚姻挂号处理员)婚姻挂号处理机关应当设专职的婚姻挂号处理员。第八条(婚姻挂号处理员的资历)婚姻挂号处理员应当承受市民政局的业务培训,查核合格的,由市民政局发给婚姻挂号处理员证书。未获得婚姻挂号处理员证书的人员,不得承办婚姻挂号。第九条(作业要求)婚姻挂号处理员的作业要求:(一)严格实行《婚姻法》、《婚姻挂号处理条例》等有关法令、法规;(二)秉公执法,不得徇私枉法、以权谋私;(三)不得要求当事人出具本办法规则以外的其他证件或许证明;(四)不得承办自己或许近亲属的婚姻挂号;(五)持证上岗。第三章成婚挂号第十条(成婚挂号的请求)当事人要求在本市挂号成婚的,两边有必要一起到本市一方常住户口地点地的婚姻挂号处理机关处理请求成婚挂号手续。第十一条(请求成婚挂号时应持证件)当事人请求成婚挂号时,有必要供给下列证件和证明:(一)户口证明;(二)居民身份证;(三)地点单位或许户口地点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四)由本市卫生行政处理部分答应的医疗保健组织出具的确定能够成婚的婚前医学查看证明。已回境内久居的原因私出境人员请求成婚挂号时,除了供给本条前款所列的证件和证明外,还应当供给我驻外使(领)馆或许驻港、澳作业组织出具的其在境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许提交由请求人作出的并经公证的其在境外期间无婚姻关系的保证书。已离婚的当事人请求再婚时,除了供给本条第一款所列的证件和证明外,还应当供给有关的离婚证明(离婚证或许免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许人民法院离婚调解书或许已发作法令效力的离婚判决书)。第十二条(现役军人的成婚挂号请求)现役军人请求成婚挂号时,除了供给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的证明外,还应当供给地点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自己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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