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育幼、照顾病残在继承法中是如何体现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4 16:45养老育幼、照料病残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表现,是社会主义品德规范的要求,是社会公德和家庭文明建造的重要内容,是每个公民应尽的品德责任。
《民法通则》104条规则“婚姻、家庭、白叟、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承继法》依民法的规则,把“养老育幼、照料病残”作为一项根本原则,第12条规则“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首要奉养责任的,作为榜首次序承继人。”第13条第二款又规则“对日子有特别困难的缺少劳动能力的承继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料。”第14条规则“对承继人以外的依托被承继人抚养缺少劳动能力又没有日子来源的人,或许承继人以外的对被承继人抚养较多的人,能够分给他们恰当的遗产。”
关于遗言承继和遗赠,《承继法》第19条规则“遗言应当对缺少劳动能力又没有日子来源的承继人保存必要的遗产比例。”
关于遗产,《承继法》第28条规则“遗产切割时,应当保存胎儿的承继比例。”第31条规则“公民能够与抚养人集体所有制安排签定遗赠抚养协议。
《承继法》中的上述规则,确立了在公民承继权行使时对养老抚幼、照料疾残人的财产承继和切割应享有的比例,是表现了在承继遗产时确保缺少劳动能力又无日子来源或虽有日子来源但不足以保持正常日子的承继人得到根本的日子资料,也是在承继权的行使过程中教育后辈尊老、敬老、孝老、赡老和搀扶病残过程中,承继和发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