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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员工办理我市“蓝印户口”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4 06:16

发布部分: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 厦府办[1997]20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执行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处理我市“蓝印户口”,简化申办程序,现将有关事项弥补告诉如下:一、申办“蓝印户口”的外资企业职工之爱人在外地无正式作业,且在厦自有寓居条件,恪守计划生育规则,其爱人和未成年子女可申办我市“蓝印户口”,并按厦府办(1993)074号和厦府办(1993)268号文件的规则,交纳城市增容费。
二、申办“蓝印户口”的外资企业职工之爱人在外地有正式作业,其爱人不予处理我市“蓝印户口”。未成年子女按户口随母准则,可随女职工申办我市“蓝印户口”,并按规则交纳城市增容费。
三、被承认为先进技术型或产品出口型的外资企业,其职工人数在50-199人之间,给予处理一名“蓝印户口”目标的照料,职工人数超越200人,则按千分之五的份额予以处理“蓝印户口”的目标。其他企业不予相似照料。
四、属自费工作中专生的外资企业职工,由市劳动局担任审阅。
五、契合《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舞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则》(厦府(1997)综005号)第七条规则和上述规则,可为职工申办“蓝印户口”的外资企业,由申办单位依据申办入户人员的身份,向人事或劳动部分填写《外资企业申报“蓝印户口”人员批阅表》,交验申办人员客籍地待业证,并提交企业工商执照、劳动合同、就业证、客籍地待业证、身份证、客籍地户口的复印件和婚育证明、学历证明、住宅证明经劳动部分鉴证的企业职工人数证明等材料,报请人事或劳动部分审阅赞同后,直接报请市公安局批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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