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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车肇事逃逸的后果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2 01:34
无证驾车闯祸逃逸的结果是什么
《交通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则,形成交通事端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门撤消机动车驾驭证,且终身不得从头获得机动车驾驭证。上述规则泛指各类交通事端,只要是形成交通事端后逃逸的,就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门撤消其机动车驾驭证,而且终身不得从头获得驾驭证,而不管其形成交通事端结果的巨细。
也就是说,法律规则赏罚的逃逸行为,与驾驭人形成交通事端结果的轻重无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对六个月内发作两次以上特大交通事端负有首要职责或许悉数职责的专业运送单位,由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门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制止上路途行进。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则:违背交通运送办理法规,因此发作重大事端,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交通运送闯祸后逃逸或许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逝世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事例】无证驾驭摩托车将行人撞死逃逸,后闯祸者被公安捕获。被害人家族将车主推上被告席。
9月14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刑事顺便民事补偿一案进行了宣判,一审判定被告人付某犯交通闯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补偿顺便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提出的逝世补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算计19万元。顺便民事诉讼被告王某对被告人付某补偿缺乏的部分承当弥补补偿职责。
2010年7月2日10时许,被告人付某无证驾驭无牌二轮摩托车由县城往横岭方向沿105国道行进至于田路段时,与从右往左过公路的行人郭小城相撞,形成郭某受伤后抢救无效逝世。事发后被告人付某驾驭摩托车逃逸,后被公安捕获。经交警大队确认,被告人付某负此次事端的悉数职责。因为被告人付某所驾驭闯祸125摩托车的实践车主经查实是被告王某一切,为此,顺便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恳求依法追究被告人付某刑事职责,补偿郭某的逝世形成顺便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的各项费用210161元。并要求顺便民事诉讼被告王某承当职责。
一审法院审理以为,被告人无证驾车致人逝世,违背了《路途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则,已构成交通闯祸罪。其交通闯祸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逝世给顺便民事诉讼原告形成的逝世补偿金等经济损失应当依法予以补偿。但因实践车主是被告王某一切。因为路途交通事端是因机动车运转所造成的,故运转分配与运转利益的归属是确认职责主体的一般规范。车辆办理人与借用人均是车辆运转的分配者。借用人是直接的分配者,车辆办理人是直接的分配者。故二者均对车辆运转所发生的危险负有防备职责,均应对车辆运转所带来的实际危害承当补偿职责。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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